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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i618267--2024-021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东湖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4-07-30 16:03
    文件编号: 东府办发〔2024〕26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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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湖区应急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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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府办发〔2024〕26号

    东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湖区应急管理考核办法通知

    各镇(街办、管理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东湖区应急管理考核办法》已经 2024 年政府第 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4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湖区应急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管理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工作要求,加速推进全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严格督促应急管理各项工作责任落实,促进全区安全形势平稳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消防工作考核办法》《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以及《江西省应急管理考核办法》《南昌市应急管理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区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应急管理工作重要论述,聚焦“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的目标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完整、准确、全面贯彻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应急管理工作责任,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全力推动省市工作要求落细落实,为东湖高质量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社会环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对各乡镇(街办、管理处)和负有相关工作职能的区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等工作,以及区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年度考核(以下统称应急管理考核)。

    第四条应急管理考核工作在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安全生产委员会、减灾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具体由应急管理局牵头,消防救援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应急管理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坚持分级分类、综合评价、客观公正、持续完善、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应急管理考核以年度工作完成情况为重点,以责任落实情况为主线,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体制机制建设、基层基础建设、责任落实、依法治理、预警预防、应急救援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核实、整改等内容。

    第七条应急管理考核工作按照日常监测计分、半年评估通报、年终综合评定等方式和程序进行。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本办法,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牵头组织制定年度应急管理考核指标计分细则。

    第八条日常监测计分。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照年度应急管理考核指标计分细则,采取检查抽查、工作调度、综合督查等方式,每季度就考核对象工作推进和完成情况进行监测和评分。

    第九条半年评估通报。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就半年监测评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研究提出评估意见并通报全区

    第十条年终综合评定。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全年日常监测计分情况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实地抽查、复核考核对象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工作成效。经综合评定后,提出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评定结果区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综合评定采用扣分法,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100分-日常监测扣分-年终扣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按照考核评分和下列情形分别进行认定:综合得分90分以上,按分值高低排位确定考核“优秀”等次;综合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及90分以上未被评为“优秀”的单位考核等次为“良好”;综合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单位考核等次为“合格”;综合得分60分以下的单位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根据对镇(街办、管理处)年度考核情况,向市应急管理局推荐考核优秀等次单位

    第十三条按照“优中选优、奖优惩后”的原则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优秀率,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从各镇(街办、管理处)择优评定考核优秀等次村(社区)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评为优秀。

    镇(街办、管理处)发生1起及以上的一般(含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

    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行业管理、业务管理、经营管理和出资监管职责的直有关部门,因未依法履行规定职责,导致所管理或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1起及以上的一般(含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火灾事故的。

    (三)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行业管理、业务管理、经营管理和出资监管职责的属国有企业,因未依法履行规定职责,导致所管理或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1起以上的一般(含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火灾事故的。

    )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不力,被国务院安委会(办)省委、省政府或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

    第十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一)各单位、乡镇(街办、管理处)发生2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二)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行业管理、业务管理、经营管理和出资监管职责的区直有关部门,因未依法履行规定的职责,导致所管理或监管的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各单位、镇(街办、管理处)在考核年度内被查实有1起以上瞒报事故或2起以上涉险事件的。

    第十六条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减灾委员会向各地、各有关部门通报,并报委综合考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同时抄送委组织部等单位,并向社会公开。考核评分分值可按比例换算后,运用于其他考核内容中。各单项考核内容,可在政策条件允许且不与应急管理考核结果相抵触的情况下,单独开展通报和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镇(街办、管理处)和区直有关部门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八条“一票否决”的镇(街办、管理处)直有关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其班子成员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拔重用。

    第十九条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或消极应付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降低考核等次、通报批评等惩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根据上级政策调整和我应急管理工作需要,适时对本办法及考核内容、指标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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