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i618267--2024-0232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 东湖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4-07-18 15:38 |
文件编号: | 东府办发〔2024〕24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东府办发〔2024〕24号
东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湖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扬子洲镇、各街办(管理处),区各有关单位:
《东湖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2024年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7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湖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为全面推进我区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128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洪府办发〔2024〕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全力践行“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目标要求,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 筛、评、控、禁、减、治”为工作总体思路,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以更高标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在全面建设美丽江西中充分彰显省会担当提供有力支撑。
二、有关定义及工作目标
(一)有关定义。新污染物,是指排放到环境中的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存在较大风险,但尚未纳入管理或者现有管理措施不足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目前,国内外广泛关注的新污染物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底,完成一批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筛查与环境风险评估;根据国家、省、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动态更新我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逐步健全,治理能力明显提升。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
1.落实新污染物治理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全面依法落实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环境调查监测、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制度。加强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管理等相关制度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相关制度的衔接。〔责任单位:东湖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扬子洲镇、各街办(管理处)落实。以下均需扬子洲镇、各街办(管理处)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协同管理机制。依托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土壤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建立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改、科技、工信、财政、住建、农业农村、商务、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参与的新污染物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跨部门协调联动。明确各部门职责任务,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统筹推进我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扬子洲镇、各街办(管理处)要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细化管理机制。(责任单位:东湖生态环境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评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3.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持续开展化学品国际公约管控物质调查统计。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要求,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工作,确定我区统计调查企业清单(动态调整),指定专门负责人员,督促辖区企业认真落实调查工作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数据上报。按照逐级审核原则,由东湖生态环境局对企业填报数据进行审核。(责任单位:东湖生态环境局)
4.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部署,逐步将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纳入我区生态环境监测内容。强化新污染物筛查技术、监测能力和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新污染物监管水平。(责任单位:东湖生态环境局)
5.积极落实新污染物管控要求。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方案,推动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责任单位:东湖生态环境局、区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基于国家各类管控名录和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全面排查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优先控制化学品等主要排放源,结合我区实际更新我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责任单位:东湖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发改委、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从源头加强新污染物管控
7.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督促企业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加强监测、监管、执法“三联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对辖区内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情况的环境管理监督执法检查。(责任单位:东湖生态环境局)
8.严格落实淘汰或限用措施。全面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对我区涉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产品的企业,加快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工作。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严格落实相关要求,严格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根据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和《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管理要求,加强进出口管控。按照国家要求加强新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禁止和限制管控,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责任单位:区发改委、东湖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强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的监督管理。严格监督落实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加强对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的监督管理,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落实国家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限值和禁用要求。鼓励在重要消费品环境标志认证中,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进行标识或提示。(责任单位:区发改委、东湖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分类管理,减少新污染物产生
10.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强化兽用抗菌药全链条监督管理,贯彻落实《江西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要求,全面落实兽用处方药制度、兽药休药期制度和兽药规范使用承诺制度。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落实国家和《江西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管理要求,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根据上级部门工作要求推进我区药品追溯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东湖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强化农药使用管理。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加强农药登记管理,严格开展农药生产许可审批,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鼓励发展高效低风险农药,稳步推进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加强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处理的监督管理,对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东湖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强化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按照国家、省、市相关部署,做好新污染物治理与排污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将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及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污染物协同治理。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污染控制措施,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新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责任单位:东湖生态环境局)
13.加强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逐步提升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处置能力。(责任单位:东湖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水平
14.探索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聚焦化工、农药、 医药等重点行业,结合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结果,促进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责任单位:东湖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强科技研究力度和成果转化。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围绕新污染物治理技术需求,加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全过程风险管控,推进新污染物治理技术的科技成果转化。(责任单位:区发改委、东湖生态环境局、区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推动基础能力水平提升。加强我区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提升支撑保障能力,提升监督、执法装备和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标准化水平。相关职能部门统筹整合现有资源,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单位合作。(责任单位:东湖生态环境局、区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扬子洲镇、各街办(管理处)及相关责任单位要加强对新污染物治理的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举措,明确部门分工,推动工作落实,区直各单位要加强部门联动,密切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各牵头单位总结本工作方案落实情况,2025年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责任单位:东湖生态环境局,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监管执法,督促责任落实。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新污染物治理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加大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现场检查力度和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强化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的执法监督。(责任单位:东湖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多方筹措资金,强化财政保障。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切实保障新污染物治理工作需要;研究建立市场化、社会化投融资机制,综合运用土地、规划、金融、税收、价格等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充分利用已有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机制和治理资金,多渠道、多领域筹集新污染物治理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中心、东湖生态环境局、区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提高企业新污染物治理主体意识。多形式、全方位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健康消费理念。鼓励企业为新污染物治理献言献策,鼓励公众通过“12345”等投诉举报平台,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构建新污染物多元化社会共治格局。(责任单位:东湖生态环境局,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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