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按照《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洪府发〔2023〕39号)等文件相关规定,参保单位招用人员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以及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只能单独参加用人单位特定人员补充工伤保险,不得继续参加工伤保险(按建设工程项目参保的单位除外)和用人单位补充工伤保险。
参保单位如有男职工档案年龄超过60周岁、管理岗女职工档案年龄超过55周岁、非管理岗女职工档案年龄超过50周岁等超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请在2024年6月25日前携带劳务协议、职工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填写《南昌市参保职工增、减变动申报汇总表》《特定人员补充工伤增减变动表》《告知承诺书》,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现场办理人员工伤保险和补充工伤险种参保变更手续。
因超龄人员不符合工伤保险参保条件,如未及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变更手续,超龄人员发生的工伤事故伤害不得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今后,新增超龄人员不得再参加工伤保险,可单独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咨询电话:0791-12333
附件:1.南昌市参保职工增、减变动申报汇总表
2.特定人员补充工伤增减变动表
3.告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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