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25010-8371-2786-4273-0246-2570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东湖区公安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0-10-31 21:54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2017年,在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东湖公安分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区关于政务公开的相关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安工作特点,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认真开展工作,保证警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是加强和完善领导工作机制。成立了由分局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各单位“一把手”为成员的警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指定办公室一名同志专门具体负责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事务。配备了专门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拨付专门款项作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启动资金,用于购置所需设备,做到领导、机构、人员和经费“四落实”。
二是建立和健全各项制度。着力于建立长效机制,以制度指导、规范政务公开,使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成为民警的一种自觉意识和行为。先后编制了《东湖公安分局警务信息公开指南》、《东湖公安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制定了《东湖公安分局全面推进警务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对警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任务、内容、方式、程序、时限、职责、监管及要求等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同时还制定了《东湖公安分局警务公开考核制度》等一系列保障制度,从而有效地保障了分局警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规范内容,提高政务信息质量
一是正确处理信息与服务的关系,使公开的内容更加充实。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了我局相关部门的信息公开,内容涉及我局工作职责、领导分工、各警种职能、便民服务、办事指南等内容的维护更新,确保警务公开的内容及时、全面、真实。同时,及时公开单位权力清单、财政报表等资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使群众能够更加有效地监督公安工作,助推权力运行“阳光化”。
二是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使公开的时间更加及时。针对公开项目的不同情况,确定公开时间,做到常规性的工作定期公开,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固定性的工作长期公开。通过信息网站和新闻发布等形式,及时将有关我局的工作动态发布。
三是正确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使公开重点更加突出。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的前提下,坚持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需要了解的事项作为政务信息公开的重点,从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和便民服务等方面入手,加大推行政务公开的力度。
三、运用载体,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形式
一是利用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作为主要对外信息发布渠道,对外公开了分局基本情况、工作职责、行政执法依据等政务公开内容和信息。全年通过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共主动公开信息166条。
二是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开警务信息,2017年,我局在中央新闻媒体上新闻报道数就达26篇、省级395篇、市级423篇。
三是在窗口单位以公开栏、公开墙、电子触摸屏、办事指南卡片等形式,公开公安行政许可的职责权限、办理事项、依据、程序、期限、有关收费标准及行政相对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文本等,极大方便了人民群众办事和监督。
四是通过“110宣传日”、“警民相约警务室”“警民恳谈”等活动公开一些群众关心的问题,进一步密切了警民关系。走访群众122043户,回访群众122043名,反馈走访问题346条,召开警民恳谈会412场。
四、下步工作措施
一年来,东湖公安分局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党委政府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信息公开的内容有待进一步丰富,信息更新速度有待进一步加快,服务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
下一步,东湖公安分局将继续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拓展主动公开的范围,丰富主动公开的内容,及时公开公安政务信息;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流程,严格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对属于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的,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坚决不予公开;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和长效机制建设,建立和完善申请受理、后台处理、反馈答复、监督保障等工作流程和制度;进一步加强政务网站管理,做到信息公开要“快”、警情发布要“活”、警民互动要“灵”、网上办事要“成”。
东湖公安分局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东湖公安分局 填报日期: 2017 年 3 月 12 日
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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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条 |
1010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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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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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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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166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844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次 |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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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4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2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
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
其中:涉及国家机密 |
件 |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
(一)维持具体行政为数 |
件 |
1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6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1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6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万元 |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1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1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4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1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3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万元 |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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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