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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0-12-09 09: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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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优化政务环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为民的服务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工作督查,是指对各街办(管理处)、区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的督促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工作问责,是指各街办(管理处)、区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督查及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区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督查室负责全区政务公开工作督查。各街办(管理处)、区政府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明确一个内设机构承担本部门政务公开督查工作。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政务公开组织领导的督查。主要督促检查政务公开组织运作、制度建设、责任落实以及检查监督、考核评议所属部门、单位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对政务公开期限的督查。主要督促检查是否规定了政务公开的期限,做到了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三)对政务公开内容的督查。主要督促检查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公开的基本内容。重点督查机构设置、领导分工、职责权限、联系方式、投诉反馈等基本信息的公开情况;重大决策、规划、规范性文件等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行政许可的内容、依据、条件、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救济途径以及服务承诺的公开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更新和公开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的情况等。
(四)对政务公开形式的督查。主要督促检查是否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内容和实际情况,选择网络、新闻媒介、服务窗口、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开栏、便民资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征求意见座谈会等公开载体,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和参与。
(五)对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的督查。主要督促检查是否实行了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投诉处理和结果反馈制度等,是否建立了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公开评议、分级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对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及落实情况的督查。主要督促检查是否建立了政府及部门的网页,并保证政务公开专页、专栏内容及时更新。
(七)对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建设情况的督查。主要督促检查是否建立了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实行了“一站式”办公和“一条龙”服务,是否积极推进“两集中”、“三到位”,是否实现了网上审批,扩大网上审批覆盖面,是否落实流程再造和绿色通道服务制度。
(八)对政务公开效果的督查。主要督促检查政务公开效果是否达到了方便群众,服务群众,加强与群众的沟通,群众基本满意的效果。
第七条 区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督查室负责开展全区政务公开工作的日常督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区性的政务公开工作检查,并通报情况。各街办(管理处)、区政府各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并通报情况,同时报区推进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督查室。
政务公开工作督查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会各界人士参加巡查、评议,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和要求。要设立政务公开监督投诉电话和意见箱,受理群众投诉,并及时研究处理。
第八条 各街办(管理处)、区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执行上级机关关于政务公开决定和要求的;
(二)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的;
(三)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系统政务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
(四)不按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务信息的;
(五)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虚假公开的;
(六)不按照规定时间、期限公开政务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务信息的;
(七)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务信息的;
(八)不及时受理答复群众有关政务公开方面咨询和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九)拒绝、干扰、阻扰政务公开督查机构的检查和监督,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
第九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政务公开工作的;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的;
(三)不履行服务承诺的;
(四)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的;
(五)对手续不齐全的当事人不作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顶的;
(六)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的。
第十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责任区分:
(一)未经主管领导审批做出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批或同意后做出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分管领导和直接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责任追究: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单位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四)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实施问责,由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行政监察机关、行为人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按各自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行政监察机关、行为人所在单位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下达问责决定书。
被问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对问责不服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实行政务公开工作问责反馈制度。被问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将整改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作出处理的行政监察机关。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