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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i618267--2022-017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东湖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3-03-31 10:51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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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湖区政府信息发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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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切实推进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区政府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依法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实施;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工作,遵循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开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

    第六条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政府及其各单位信息公开发布的内容:

    (一)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策文件;

    (二)各单位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

    (四)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五)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八)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九)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二)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三)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四)农业农村政策、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政府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区政府应当通过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平台进行政府信息发布,并充分利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务公开栏、公示、听证、旁听,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主动公开。

    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十一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单位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办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单位应做好已发布信息的立卷归档工作,供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政府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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