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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i618267--2024-013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东湖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4-04-15 11:26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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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政策性文件解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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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政策性文件解读制度》已经2024年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4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市政策性文件解读制度

    第一条 制定目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有关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政策的知晓度,加深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理解,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解读主体。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做好解读工作;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制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政策性文件,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 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要落实信息发布的主体责任,通过积极参加新闻发布会或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深入解读政策背景、重点任务、后续工作考虑等,及时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 

    第三条 解读范围。政策解读范围包括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社会广泛知晓的政策性文件以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等。

    第四条 工作流程。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应当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具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部门在起草政策性文件时,应当同步谋划、组织编撰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其中,解读方案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 

    (二)部门制订的政策性文件,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部门负责人审签。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订的政策性文件,或者拟由部门自行印发、需报市政府同意的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在报审政策性文件相关材料时,应将经本部门领导审定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作为附件,随同文件一并报市政府办公室收文。没有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的,市政府办公室不予收文办理。 

    (三)解读文件应于文件公开发布后的3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并与政策性文件相互关联。政策性文件及其解读材料在政府网站及政务微博、微信、客户端公布,应位于同一页面,或在文件的页面显示解读材料的链接,在解读材料的页面显示文件的链接,以方便公众查阅。

     第五条 解读内容。政策性文件解读内容应当全面、详尽、准确,着重解读政策性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及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性差异等。同时,使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案例、数据、图表,让群众听得懂、记得住、信得过、用得上。

     第六条 解读形式。政策性文件解读形式,可以包括起草部门及其负责同志、政策制定参与者、专业机构、专家学者、媒体撰写的解读评论文章、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除文字内容外,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展现,使解读信息更可视、可读、可感。 

    第七条 解读渠道。统筹运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发布政策性文件解读信息,充分发挥报刊杂志、新闻网站、新媒体的作用,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 坚持把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策性文件和解读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政府门户网站应设立政策解读专栏,及时发布解读信息。 做好在新媒体上多形式解读的发布,如H5解读、视频解读、动漫解读等。

    第八条 解读回应。文件起草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文件执行过程中,关注重要政策性文件及解读信息公开后的社会舆情反映,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工作,并做好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沟通工作,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减少误解猜疑,不断增强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九条 保障措施。各部门应当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人员、经费保障。将政策解读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培训计划,加强政策性文件起草人员和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解读意识和工作能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建由部门负责同志、专业机构从业人员、媒体记者等组成的政策解读专家队伍,发挥媒体和专业机构作用,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考核管理。市政府办公室指导、督促文件起草部门开展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各部门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情况,作为政务公开年度考核内容之一,考核结果折算纳入市直机关综合考核政务公开指标评分中。 

    第十一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市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等,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发布施行。本制度由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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