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徐某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教罚字〔2024〕第6号
送达日期:2024年7月23日
案件来源:群众举报
处罚事项:未取得校外培训办学许可证件情况下,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二)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四)其他未经审批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
处罚内容: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处以等同于违法所得的罚款叁仟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南昌市东湖区****培训学校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教罚字〔2024〕第7号
送达日期:2024年7月23日
案件来源:群众举报
处罚事项:培训时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开展暑期学科类培训。
法律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处罚内容: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壹万零贰佰陆拾元整上缴国库;三、责令至2024年8月31日前停止招收学员。
南昌市东湖区教育体育局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