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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i618267-0703-2024-000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东湖区卫健执法局 生成日期: 2024-07-16 14:45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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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湖区卫健执法局行政处罚依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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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湖区卫健执法局行政处罚依据、程序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执法程序
    1 依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中医服务等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8.《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9。《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0.《医疗废物管理条例》11.《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12.《护士条例》1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1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15.《艾滋病防治条例》1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7.《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8、《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2.《处方管理办法》23.《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一)立案、调查、告知、决定等程序。按照案件性质、违法程度等,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二)听证程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送达程序案件承办人在规定期限内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送达当事人执行。送达分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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