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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 时间: 2021-12-06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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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市直各有关部门:

    《南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0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大力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示范带动各类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 建设质量强省的实施意见》(赣发〔2018〕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昌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奖励、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是南昌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南昌市具有法人资格,已经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头作用,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质量效益的组织(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组织)和为质量强市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国家标准的最新版本。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好中择优,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原则。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每2年评审1次,每届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各不超过2个,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不超过3个,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质量强市与名牌战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三)审议评审结果,向市政府提请审定市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第八条  市质量强市与名牌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市长质量奖评价准则、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二)组织制定评审人员资格标准及管理制度;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组织考核、监管评审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三)组织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单位的经营管理实况、诚信守法与社会责任情况;

    (四)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和推广工作;

    (五)向市政府和领导小组提交评审结果,报告市长质量奖工作进展、实施效果和改进建议;

    (六)承担市政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市直主管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推荐;负责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组织,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南昌市本级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省、市产业、质量、环保等政策,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三)取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其他国际通行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3年以上;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2年以上,具有显著的质量效益和突出的社会贡献;

    (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主要经济、技术、安全和质量等指标位于同行业领先地位,且近2年持续盈利;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同行业前列。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并在企业监管警示系统中标注为绿色。近3年无较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及食品安全等责任事故,无较大质量投诉,无属于组织自身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无国家或省、市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较大劳动保障失信记录,无其他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六)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小型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十一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个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长期从事质量管理理论研究、质量管理实践或基层质量工作实践、从事涉及质量工作10年以上;

    (二)为实施和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作出突出贡献,并使所属的组织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社会认同度较高,质量工作业绩得到普遍认可;

    (四)个人所属的组织近3年内无较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及食品安全等责任事故;

    (五)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社会知名度高。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程序主要包括社会公告、组织申报、资格审核、资料评审、现场评审、领导小组会议集体审议、社会公示、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社会公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发出申报市长质量奖的通知,并通过媒体发布申报通告。

    第十四条  组织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自愿参评的组织和个人,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如实填写《南昌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按规定时间将申报材料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资格审核。资格审核采用函审形式,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申报的组织和个人情况,分别向市质量强市与名牌战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市税务、人社、市纪委市监委等部门征求意见,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十六条  资料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核合格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从资料评审中由高分到低分原则,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的组织和个人名单(原则上组织不超过10家,个人不超过4人)。对未进入现场评审范围的组织和个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告知。

    第十七条  现场评审。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考察、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时间不超过2天。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综合评审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市长质量奖及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候选组织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通过资料评审程序的个人就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关情况接受评审组问询并进行答辩,评审组按得分高低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个人奖候选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会议集体审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组提出的候选名单,形成综合评审报告,提交领导小组会议集体审议,确定获奖初选名单。

    第十九条  社会公示。经领导小组会议集体审议确定的获奖初选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二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公示通过的初选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评审报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提名奖的组织以及获市长质量奖的个人予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并对获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市长质量奖的个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

    已获得国家级、省级质量奖的组织(含提名奖)不重复奖励。个人奖在国家级、省级质量奖未奖励情况下,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已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财政全额拨款的获奖组织,只授予荣誉,不予奖金奖励。

    第二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奖金、评审管理和推广费用由财政保障。经费收支管理情况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10年(不包含获奖当年)后可重新申报。再次获得该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第二十四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可继续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充分发挥市长质量奖的示范带动作用,获奖组织应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推广计划,提供绩效改进数据,参加演讲、公开交流,与社会分享成功经验并输送优秀评审人员,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全市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定期巡访获奖企业,及时了解其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珍惜荣誉,不断进步。

    第二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提交领导小组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获奖后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追回已授予的奖牌、证书、奖金。

    第二十八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依法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禁止参与评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可在其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获奖组织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获奖称号。

    第三十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市长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长质量奖标识、奖牌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洪府发〔2021〕21号

    来源:南昌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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