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不少行业、企业受到一定冲击。为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全力共渡过难关,促进经济稳定向好,东湖区制定了《关于应对疫情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现予主动公开,千万不要错过这一波政策红利!
1、税费扶持措施
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可依企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由企业申请,由区税务局代办转报省局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2、租金、水气费用减免措施
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
3、金融及就业扶持措施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贷款投放力度
鼓励驻区金融机构加大对全区重点拟上市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的信贷投放。引导驻区金融机构强化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还款困难的企业的信贷支持,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宣传推广省、市普惠金融服务平台,引导辖区企业通过线上办理贷款。(责任单位:区金融服务中心、区中小企业局,各镇、街道、管理处)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确诊、疑似、无法排除、密切接触的集中收治集中隔离的“四类人员”,因受疫情影响还款出现困难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给予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各镇、街道、管理处)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由参保地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发放失业补助金,申领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失业补助金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之前已受理、享受期未满的人员可继续按照2021年失业补助金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已申领享受人员不得重复申领。(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鼓励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对入驻实体、个人减免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等运行费用,对全额减免运行费用的运营主体,按实际减免费用的80%给予补贴,以每个入驻实体、个人每季最高不超过1.3万元为限额。减免期间,入驻实体、个人不得再重复享受运行费补贴,但减免补贴月份计入创业孵化运行补贴期限中。(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4、困难行业恢复发展支持措施
实施生活服务业纾困扶持措施
对“菜篮子”网点企业给予 500 元保价稳供补贴。(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委)
对依法依规正常经营开放的全区A级旅游景区,经核实后,分别给予每家5A级旅游景区一次性10万元补助、每家4A级旅游景区一次性5万元补助,每家3A级旅游景区一次性3万元补助;对依法依规经营的全区旅游饭店(含星级饭店、绿色饭店)、旅行社服务网点门店,经核实后,分别给予每家旅游饭店一次性0.8万元、每家旅行社服务网点门店0.3万元补助;对全区影院按照每个座位一次性补贴5元。
对全区依法依规正常经营开放且取得了《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娱乐场所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给予每户0.3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贴(注:此补贴只针对在3月17日由于疫情原因暂停营业的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之前已停业的场所不在补贴范围)(责任单位:区文广新旅局、区财政局,各镇、街道、管理处)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交给旅行社承接,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允许由旅行社开具综合发票,并提供与合同内容一致的费用清单作为费用报销依据。(责任单位:区文广新旅局、区财政局、区总工会)
对全员留昌的重大项目、重点企业提供防疫物资保障。持续加强项目施工要素保障力度,及时掌握全区在建重大项目混凝土、钢筋、水泥、砂石等建筑材料需求量,统筹协调项目施工和建材供应,强化电、油、气、运、金融等各类要素保障。积极推行“不见面”审批服务,继续实行“容缺审批+承诺制”,扎实开展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活动,确保双节期间项目和企业生产要素稳定供应。(责任单位:区公建中心、区政数局、区住建局,各镇、街道、管理处)
鼓励项目单位“五一”“端午”期间,积极响应省、市、区各级政府的相关疫情防控常态化与重大项目建设推进工作等要求,切实做好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工作“两不误”,对每天用工实际在岗人数超500人的项目,给予项目公司5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每天用工实际在岗人数200人至500人之间的项目,给予项目公司2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于每天用工实际在岗人数100人至200人之间的项目,给予项目公司1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于每天用工实际在岗人数50人至100人之间的项目,给予项目公司5万元一次性补贴,主要用于节假日期间工人加班补贴。(责任单位:区公建中心、区住建局,各镇、街道、管理处)
5、加强服务保障措施
加强企业信用修复
(1)适用对象。本政策所指享受奖补的企业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东湖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政策另有规定除外。
(2)兑现方式。对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全面贯彻落实,按照不重复享受、就高原则执行。为便于适用对象申报,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街办(镇、管理处)进行收集初审,再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准报批。
(3)执行效力。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申报指南由政府各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