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区促进商贸业发展若干扶持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东湖区商贸业发展,加快高端商业聚集区的建设,做大做强东湖商贸业,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 申请享受本扶持办法的企业,必须是在东湖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东湖区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商贸企业。
第三条 对新引进或设立的、总部在东湖区的国内外知名连锁商贸企业(世界500强、全国200强、江西省50强、中国连锁100强),一次性奖励开办费20万元,若该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达到500万元以上,则再一次性奖励开办费30万元,该企业在南昌市内每新设立一家门店,一次性奖励开办费5万元。
第四条 鼓励商贸企业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引进知名企业,对引进知名商贸企业(世界500强、全国200强或中国连锁100强等),并在东湖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以上总部企业(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单位(个人),在投入运行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实施招大引强战略。对入驻我区的内、外资商贸企业,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或2000万美元)以上的,在注册资金全部到位后,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对首次认定为中华老字号、江西老字号的企业,经区商贸主管部门核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国家级、省级老字号品牌在东湖区内新设立旗舰店或老门店改造旗舰形象店的,分别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6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最高分别不超过40万元/25万元。(备注:1、旗舰店指的某一品牌在东湖区设立的最大且最为丰富齐全的营业店,2、本条款所指的品牌包含全国各省市的老字号品牌)
第七条 对于东湖区新命名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特色商业街(夜市街),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一次性给予街区项目运营主体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八条 鼓励国内外知名商贸零售企业在我区开设中国(内地)首店、江西首店、南昌首店,对具有引领性、示范性和带动性的品牌首店,其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由区商务主管部门择优认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引进高端商业品牌在东湖区开设首店并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的引进企业(业主或该商业场地实际经营单位),其引进的国际一线品牌每个给予10万元奖励、国际二线品牌每个给予5万元奖励。
第九条 对在东湖注册且合法合规经营10年以上的商贸业企业,若年度地方财政贡献达到200万元以上,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副总以上)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连续三年给予全额奖励。
第十条 企业申请享受上述优惠办法时应承诺该企业或者门店(项目)6年内不迁离东湖区;如确需迁离的,应退还所得奖励和补助。
第十一条 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我区相同类型奖励扶持办法,按就高不就低,以最高级别奖励进行差额补足的原则处理。如企业享受的中央、省和市相应奖励扶持办法需区级资金配套的,企业所获奖励扶持资金应扣除区级财政配套部分。
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政策执行期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本政策再做相应调整。条例最终解释权归区商务主管部门所有。
第十三条 原东湖区扶持商贸业发展的政策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