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u335002--2024-0018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 东湖区应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4-01-29 09:05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日前,南昌市安委办、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南昌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开举报方式,拓宽举报途径,以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委员会共同责任
需要你我共同参与
根据举报人举报的
安全生产隐患客观事实
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
一起来看看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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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举报方式
1.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或“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进行举报。
2.可以通过南昌市各级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开的举报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以及受理举报的微信公众号、手机客户端等,24小时受理举报。
02
举报范围
主要分为五大类:
共性的隐患或违法行为(包括9条)
1.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2.停产停业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3.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
4.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持过期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或所持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与其从事岗位、工种不符的;
5.燃气使用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6.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7.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8.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9.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这9条涉及了无证经营、擅自生产、不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从业、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免除企业责任、不提供劳动防护用品、违规租赁、违规使用落后工艺设备等。
1.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
2.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
这2条涉及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以及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不设置和安装报警装置、防爆电气设备等情况。
1.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企业未按要求采取防爆措施,除尘系统设置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
2.液氨制冷企业的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的,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
3.有限空间作业未对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未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4.进行爆破、吊装以及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5.冶金行业企业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范围内的,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的;
6.有色行业企业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吊运影响范围内的,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的;
7.机械行业企业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的,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可燃气体的;
8.轻工行业企业喷涂车间、调漆间未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的;
9.露天矿山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的,雷雨天气实施爆破作业的;
这9条涉及了粉尘涉爆、液氨制冷、冶金行业、有色行业、机械行业、轻工行业、露天矿山等行业及有限空间、爆破和吊装等危险作业等情况。
即: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主要是考虑安全评价机构的违法行为,将直接导致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缺失,所以专门就此做出一条规定。
就是未归在上述21条之中的其他依法依规应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以上22类情形,基本上覆盖了安全生产的各环节、各领域,涵盖了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对于这些情形的举报,将有助于监管部门及早发现问题、有助于企业及早整改问题,根据《南昌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将予以奖励。
其他行业领域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具体情形,则由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认定。
03
奖励标准
1.对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经核查属实,每条奖励50元,每人每次最高不超过500元。
2.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3.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4.内部员工“吹哨人”举报其所在单位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信息员提供的线索,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在规定的基础上上浮10%,总计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5.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最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并协商分配;同一举报事项涉及多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叠加和重复奖励。
6.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金发放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监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你在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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