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委核准南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门诊部、东湖龙馨口腔门诊部、南昌康顺医疗门诊部、东湖百草园综合门诊部、南昌东湖医疗门诊部、东湖圣爱中医门诊部、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卫生所、南昌市煤制品公司卫生所、南昌市上普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永外正街中医坐堂医诊所、江西康美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八一大道店中医坐堂医诊所、东湖袁氏中西医结合诊所、东湖胡绍华中西医结合诊所、江西日报社卫生所、南昌市第三中学卫生所、江西省林发实业总公司卫生所等15家医疗机构,依法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咨询、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南昌市东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