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25010-7153-2533-1498-0057-3800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东湖区人社局 | 生成日期: | 2021-01-15 10:54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7〕33号)和《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5〕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5〕35号)精神,本着“简化手续,缩短流程、高效便企”的原则,现就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职责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企业稳岗补贴申请和审核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稳岗补贴公示异议的复核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稳岗补贴资金拨付工作。
二、工作程序
(一)申报。参保单位向参保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企业享受稳岗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一式三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凭证。
(二)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江西省就业信息系统”的数据,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的参保、缴费及裁员率等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告知具体原因,符合条件的在其门户网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月汇总一次送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三)复核。公示有异议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同级人社行政部门进行复核。复核未通过的,由人社行政部门告知原因;复核通过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送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四)拨付。财政部门根据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在7个工作日内将稳岗补贴拨付给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财政拨付资金后的7个工作日内拨付至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
三、审核条件
(一)申报企业在本省区域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参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执行。
(二)申报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裁员率等于上年度新增实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除以上年度月均参保人数的百分比。钢铁煤炭煤电等去产能企业裁员率可在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基础上新增1个百分点。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本年度内申请上年度的稳岗补贴。上年度新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缴费时间不足一年的,可享受稳岗补贴政策。工商注册是企业性质的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可申请稳岗补贴。
已参加失业保险但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可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一次性足额补缴欠费后,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定,可申请享受自2015年1月1日起的稳岗补贴。如对历史欠费确实无力一次性补缴的,可按《社会保险法》规定,补缴上年度欠费后,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定,可申请享受上年度稳岗补贴。
符合稳岗补贴条件但因其他原因未按时申请的企业,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申请稳岗补贴。
四、补贴标准
符合稳岗补贴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钢铁煤炭煤电等去产能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给予稳岗补贴。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服务意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提高对稳岗补贴工作的重视程度,利用“江西省就业信息系统”,对参保、缴费和裁员率等进行筛选,符合享受稳岗补贴条件的应主动与企业联系,提高靠前服务的意识,动员、督促、指导、帮助企业申报稳岗补贴。
(二)建立通报制度。从2018年元月起,对各地稳岗补贴工作进展情况建立每月通报制度。对开展稳岗补贴工作不力的统筹地区,将不定期进行约谈。
(三)强化政策宣传。充分利用电视专场、报刊专栏、在线访谈、网上对话和现场咨询等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稳岗补贴政策,进一步增进企业、职工和社会各界政策的知晓度。
(四)维护基金安全。申报稳岗补贴的企业应严格按照赣人社发〔2015〕7号、赣人社发〔2015〕35号文件和本通知要求,如实上报申请材料并按规定使用稳岗补贴资金。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稳岗补贴资金,或超出政策范围违规使用稳岗补贴资金的,取消当年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地请严格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稳岗补贴工作,不得擅自改变申领条件和办理程序。在政策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联系人:省人社厅就业局占丰斌0791-86658263
省财政厅社保一处黄望彦0791-87287626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
201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