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北京冬奥会各项赛事正如火如荼开展。在此之前,北京冬奥会知识产权赛会保障工作已全面开启。根据《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2022年1月至3月,要充分调配行政力量,全面加强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督导检查,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形成持续震慑的高压态势。
多位知识产权法专家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在体育产业发展中发挥着核心推动作用。中国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行政执法成果,受到国际奥委会的充分认可和社会舆论的广泛好评。本次北京冬奥组委知识产权工作做得更加细致、精准,更有针对性。
知产保护经验成果丰富构成奥运遗产重要部分
“北京奥组委、北京冬奥组委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取得、使用、管理、保护、移交,得到国内外舆论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好评。”北京冬奥组委法律事务
刘岩曾担任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参加过北京两次申办夏季奥运会和一次申办冬季奥运会的历程,被称为申办奥运的三届“老员工”。据他介绍,北京奥组委知识产权工作的经验和成果,是北京奥运会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经验和成果包括:通过法律文件取得知识产权;制定及实施保护方案;及时联络、派员前往(或委托代理机构联络、派员前往)国内外(或境内外)主管机关,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备案或其他手续;对于社会各界为非商业目的依法使用北京奥组委知识产权给予理解、支持、指导;许可赞助机构为商业目的有限度地使用北京奥组委知识产权;不允许赞助机构之外的其他机构为商业目的使用北京奥组委知识产权;对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和北京残奥会知识产权,不允许商业使用和非商业使用混合交织在一起等。
“此外,还包括协助国内各地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处数千起侵权案件;设立法律事务部权益保障处,临近赛时由奥组委员工组成权益保障与查处侵权流动团队;及时提示奥组委各有关部门,务必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一旦发生知识产权争议,必须坚持原则,讲究策略,及时依法处理;争取国际奥委会和国际残奥委会的支持与授权;在北京奥运会闭幕后向国际奥委会移交知识产权,并同市场监管、海关、中国奥委会等机构洽商奥林匹克标志转让程序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在北京奥运会闭幕后的保护机制。”刘岩说。
早在200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就制定和实施了《涉及奥林匹克标志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规定》。刘岩说,如今北京冬奥组委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做得更加细致、精准,更加有针对性。
奥林匹克标志若需商用
应与权利人签许可合同
究竟哪些属于冬奥知识产权?具体怎么保护?谁是权利人?谁可以使用?
据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陈绍玲介绍,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组织机构。冬奥会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主要有3个,即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版权商标诉讼部负责人刘一舟说,奥林匹克标志包括会徽、吉祥物、体育图标、火炬、口号等。
根据《条例》,在奥林匹克标志的有效期内,只有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人及被授权人可以商业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任何人要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必须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
一般来说,国际奥委会、国际残奥委会和北京冬奥组委各层级赞助企业有权进行与冬奥会相关的市场开发和广告宣传活动。根据赞助层级的不同,相关赞助商所享有的权益范围也有所区别。在相关的赞助协议中,奥委会也会对赞助企业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种类、商品或服务的范围、使用期限进行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就大家喜爱的冬奥会周边产品来说,仅有获得奥组委授权的特许生产商、特许销售商才有权设计、生产和销售带有奥运会和残奥会会徽、吉祥物及相关权益的产品。而获得相关授权的生产商、零售商、零售店的名录也在奥组委的官网上明确公示,相关消费者在购买的过程中可以留心关注。”刘一舟说。
刘一舟说,其他营利性商业机构都不得使用奥林匹克相关标志。即使是非营利法人或组织希望以非商业性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也必须按要求向北京冬奥组委提出申请,并提交非商业使用承诺。
“奥林匹克标志不是商标,而是《条例》专门立法保护的对象。商标有核准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但奥林匹克标志并没有核准注册的类别,可以获得全类保护。”陈绍玲提醒道。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布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公告和北京2022冬奥组委官方网站官方发布的栏目中,可以查询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赞助企业许可授权信息,进而明确奥林匹克标志种类、被许可人、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时限、地域范围等信息。
蹭冬奥热度多品牌受罚
行政执法比诉讼更高效
在申办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阶段,我国政府就向国际奥委会和国际残奥委会承诺保护与奥林匹克相关的知识产权。
哪些行为会涉及冬奥知识产权侵权?刘岩介绍说,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系为商业目的违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是《条例》明文禁止的行为,必须依法查处。
譬如,商品包装上印制北京奥运会会徽、吉祥物或奥林匹克五环图案,企业、商品、服务等广告中使用“奥运”二字或“北京2022”等字样,如果没有得到权利人许可,则都是侵权行为。
刘岩指出,在奥运会赞助企业与非赞助企业联合举办商业活动、共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时,如果该非赞助企业没有得到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则其侵权行为将被依法查处。
刘一舟举例说,非冬奥会赞助企业常见的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传播带有冬奥会元素的短视频;在宣传海报上使用冬奥会的相关标志;冬奥选手为其代言人,同时在代言活动中使用冬奥会相关元素等;制造、销售假冒冬奥会标志的商品;抢注冬奥会相关口号、标识等。
近期,就有很多品牌因“蹭”冬奥会的热度而遭到行政处罚。如豆瓣的关联公司因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宣传而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另外还有一些其他的经营主体也曾因宣传文章或社交媒体中的不规范使用而被处罚。
陈绍玲认为,典型的侵权行为包括两种:未经许可使用冬奥会的奥林匹克标志,导致公众误认为使用方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未经许可通过转播、录播的方式传播冬奥会赛事,也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或者著作权侵权。
谈及转播问题,根据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相关授权,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拥有冬奥会在中国地区(含澳门)的独家全媒体权利及分授权权利,中国移动咪咕、腾讯、快手、北京冬奥纪实频道、上海五星体育频道、广东体育频道获得冬奥会赛事的转播权。除此之外的任何机构与个人都无权对冬奥会赛事进行转播。
“出于个人欣赏的目的,观众可以对冬奥会赛事进行拍照和录像。但观众不宜出于商业目的将其录像的内容进行传播,更不得对相关赛事利用直播平台和其他互联网平台进行直播。如果观众自行传播或直播冬奥会赛事内容,权利人有权通知相关媒体平台删除侵权内容,也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刘一舟说。
刘岩介绍说,对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自2018年机构改革,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修订《条例》之后起,主要依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由海关依法查处。
“中国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行政执法成果,得到了国际奥委会的充分认可和社会舆论的广泛好评。”刘岩说,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当然有权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但为了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通过行政执法更有效率。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奥组委在存续期间,曾协助国内各地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处了数千起侵权案件。如果把这些案件一律改由各地各级法院审判和执行程序来解决,则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司法资源,并将迁延很长时间。
“作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在体育产业发展中发挥核心推动作用,没有知识产权,即没有现代体育产业。同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通过有效保护知识产权资产,维护体育产业的核心竞争力,使得体育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为体育产业起到保驾护航作用。”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丛立先说。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