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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A25010-6031-7866-2322-3521-755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东湖区文广新旅局 生成日期: 2020-06-03 22:41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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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旅游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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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5月4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条例》草案,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2015年7月30日,《条例》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7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旅游条例》同时废止。制定《条例》是将我省关于旅游资源保护和旅游产业发展的有效经验和战略规划上升为法律制度,《条例》的实施将为我省旅游业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一、修订《条例》的背景旅游业是极具发展潜力的朝阳产业,是我省服务业中最有条件率先崛起的产业。省委、省政府对全省旅游业发展和旅游法制建设高度重视,2009年制定了《江西省旅游条例》,《条例》实施6年来,对于推动我省旅游业发展,优化旅游发展环境,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旅游业在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旅游市场主体大量增加,旅游新型方式蓬勃兴起,旅游新兴业态层出不穷,需要依法予以规范。二是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及近年来国务院及有关部委为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先后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作出了许多新规定,提出了许多新要求,需要地方结合实际,加以细化和完善,以便贯彻执行。三是我省各地围绕旅游强省的战略目标,深化改革,强力推进,在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旅游新业态培育发展,旅游市场营销监管等方面,都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地好经验,好做法,需要通过立法固定下来。因此,为进一步引领和推动我省旅游业发展,有必要修订现行《条例》。二、《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在原《条例》基础上,进行了删除或基本删除部分修改和新增,修订后由原来60条增加为75条,内容上作了较大的调整和修改。在修订中始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把握“促发展、扣热点、重统筹”三个原则,更加注重“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文明旅游”,在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相应调整。增加了旅游者、旅游安全两章,增加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等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新增各级政府加强对旅游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负责行政区域内旅游安全工作,依法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使旅游安全工作由“独奏曲”变成“大合唱”。对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旅游促进与发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相应调整。具体体现为:(一)关于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我省旅游资源丰富,种类全、数量多、品位高,科学规划和有效保护旅游资源,对发展我省旅游业十分重要。主要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在保留原条例有关旅游规划制订、修改、公告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有关跨行政区域且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由共同上一级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二是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和旅游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专项规划要求,对市场与产品功能进行合理定位,进行差异化开发,避免低水平和重复建设。三是编制旅游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和建设旅游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县级以上住建、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对旅游开发强度实施分类指导和严格控制,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开发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二)关于旅游促进与发展省委、省政府关于旅游强省决定对促进我省旅游发展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提出了全面要求。《条例》作为我省综合性旅游法规,相应增加了我省促进旅游业发展的主要措施。一是规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前景的旅游项目在年度土地供应中适当增加旅游业发展用地。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发展符合旅游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模式,加大旅游业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省内旅游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上市,面向资本市场融资。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建立待开发的旅游建设项目库,指导具有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项目的投资。四是推进农业、林业、水利、国土、文化、体育、教育等社会资源的开发,发展生态旅游、水上旅游、疗养健身旅游等,实现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三)关于旅游经营服务与市场监管为了进一步规范旅游经营行为,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条例》主要增加了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真实、可靠的旅游服务信息,涉及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相关产品主页面的显著位置标明,并向旅游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二是本省农民以自有宅基地住宅或其他条件从事农家旅游经营的,应当按照相关旅游标准完善设施,规范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四)关于旅游安全

    加强旅游安全监管,才能保障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此,《条例》增加了四项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安全工作,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旅游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二是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卫生管理等制度。三是旅游运输车辆、船舶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驾驶员、船员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消防、救生等安全设施设备。四是经营潜水、漂流、摩托艇、低空飞行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经营许可,经营者还应当对参与的旅游者进行安全培训。[3]

    参考资料

    [1]江西省旅游条例江西省信息中心[引用日期2015-12-30][2]江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江西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江西人大新闻网[引用日期2017-05-14][3]关于《江西省旅游条例》的解读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引用日期201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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