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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p523207--2023-034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东湖区扬子洲镇 生成日期: 2023-11-07 09:36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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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年4月1日起施行!事关婴幼儿托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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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卫生健康委近日发布
    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
    《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
    对托育机构的办托条件
    托育队伍、保育照护、卫生保健
    养育支持、安全保障、机构管理等
    评估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要点如下

    ↓↓



    标准明确,托育机构是由单位(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等)或个人举办,由专业人员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机构。


    针对办托条件,标准从托育机构资质、环境空间、设备设施、玩具材料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其中指出,托育机构应取得提供托育服务的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中应明确注明“托育服务”或“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应设有满足婴幼儿生活游戏的生活用房及适当的辅助用房。婴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3层及以下,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婴幼儿用房明亮,天然采光,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生活用房不宜朝西,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遮阳措施。


    根据标准,托育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所有托育工作人员应具有健康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育机构工作。


    此外,托育机构应具备安全设施设备,安装一键式报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婴幼儿生活场所安装监控设备且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在日常生活与活动中向婴幼儿渗透安全教育,应确保婴幼儿受教育率达到100%。定期面向婴幼儿家长开展安全教育。


    该标准适用于对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照护服务的机构(含幼儿园的托班)的评估。对提供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托育机构的评估可参照执行。该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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