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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t945037--2022-005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东湖区墩子塘街道 生成日期: 2022-05-23 14:28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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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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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南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忠诚型创新型担当型服务型过硬型政府;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围绕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西“作示范、勇争先”目标定位和“五个推进”重要要求,对标省第十五次党代会提出的“六个江西”“五个一流”的战略部署,围绕省委对南昌“率先‘作示范、勇争先’,再展英雄城雄姿,续写新的时代荣光”的更高要求,以及全市“一枢纽四中心”目标定位、“两个大幅提升”工作目标和“六个尽显”重点任务,聚焦“五个东湖”战略目标和“四大提升”具体任务,创造性开展工作,在南昌彰显省会担当中展现东湖作为。

    三、区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科学决策,依法行政,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区人民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六、区长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于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区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区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区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区长商量决定。需要协调的重要事项,经区长同意并委托后,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或其他副区长牵头协调。

    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的领导下,协助区长处理区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按照分工,协助副区长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联系、协调和处理有关工作。

    九、区长离昌出差、出访、考察、学习、休假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或其他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十、区人民政府各局、各委员会、各办公室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局、各委员会、各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和区人民政府的决定,积极履职尽责,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着力研究和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区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区人民政府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四、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健全全区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非应急管理体系(12345政府服务热线)、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全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

    十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实施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推进绿色发展,实现绿色崛起。

    十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八、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九、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或起草需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和省、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并提请区人民政府审议。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起草需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区人民政府讨论研究时须一并提供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等法定程序的材料。

    提请区人民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区司法局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区司法局和起草部门承办。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同时,规范送审形式和程序,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形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区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备案,由区司法局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和省、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命令的,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起草部门进行纠正或由区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公众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一、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二、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预算调整及区财政对外借款,重大规划,贯彻中央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经济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问题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由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依法依规应报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决策的事项及其他必要事项,还应报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决定。

    二十三、各部门提请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发挥本部门法制机构和法律顾问作用,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四、区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五、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决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贯彻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二十七、建立健全公众代表(包括利益相关方,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媒体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区政府法律顾问等人员)列席区政府有关的会议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文件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二十九、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和政务舆情的监测研判回应工作,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及时回应公众关切,主动释疑解惑,稳定社会预期。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区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认真落实区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依法备案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一、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二、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切实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和建议,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三、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四、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带案下访和包案处理信访问题等制度,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五、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六、区人民政府实行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七、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的重要决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特别重大的“三重一大”事项;

    (三)部署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五)讨论其它需要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区长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的重要决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报请市人民政府和区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四)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

    (五)讨论通过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

    (六)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和各镇(街道、管理处)请示区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听取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八)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九、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区长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后落实过程中遇到的具体事项;

    (二)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较为重要的具体问题;

    (三)通报交流区人民政府年度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安排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及推进措施;

    (四)讨论决定单项使用未列入区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50万元(含本数)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财政资金;单项使用未列入区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50万元以下的财政资金,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研究研究审签后,区财政部门依法依规拨付资金。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有关事项。

    区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在每次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之后召开。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提请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区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区长确定;再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系统提出上会安排建议,报区长审定。涉及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的议题,需按《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向区委请示汇报。会议议题安排应适量,重要、紧急议题优先安排,重大议题可以安排专题讨论。会议议题确定后原则上不再变动,对确有必要研究的临时性议题,由区长决定。

    提交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的会议文件,会前应当充分沟通,形成比较成熟一致的意见;会议文件应格式规范,按照要求印制,并于会前2天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组织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至少于会议前1天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一、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区司法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十二、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除特殊原因,原则上不能请假。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向区长请假;其他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的,应书面向区人民政府请假,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区长报告。

    参加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的同志要在会前对会议议题认真准备,并严格遵守会场纪律,不得无故早退或中途退场,不得擅自扩散会议尚未决定或不能对外公开的内容。

    四十三、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起草,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审签后,由区长签发。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或区长审定。

    各副区长分管的工作中,需要与有关镇(街道、管理处)、区直有关单位研究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分管副区长召开工作会议解决,必要时可委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区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区长签发

    四十四、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压缩会期,严格审批。

    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要求镇(街道、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参加的,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审批;要求镇(街道、管理处)分管同志参加的,由分管副区长审批。属于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召开会议,不以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各部门召开全区性工作会议由分管副区长审批,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不邀请镇(街道、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一般性工作会议。

    四十五、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俭的原则,提倡开短会,开研究工作、听取意见、解决问题、推进落实的座谈会、协调会、调度会、现场办公会。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安排紧凑、突出重点,议程从简,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管理处)报送区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四十七、拟提请区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区委、区人民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区人民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核或审批程序。

    四十八、各部门报送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并将相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经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一并报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协调或裁决。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四十九、各镇(街道、管理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区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

    五十、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命令、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区长签署。

    属于区人民政府工作范畴、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分工内的一般事项由分管副区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签发;以区人民政府名义行文,经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由区长签发;涉及全区性重大政策和重大人、财、物的公文,以及报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由区长签发。

    五十一、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切实改进文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以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实施细则、非常设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另行单独发文。弘扬“短实新”的优良文风,文件要突出政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做到简明实用。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区人民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五十二、对于分管部门使用区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单个项目30万元以下的部门预算项目资金,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审签后,区财政部门依法依规拨付资金;对于使用区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单个项目30万元(含本数)以上、单个项目50万元以下的部门预算项目资金,由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审签后,区财政部门依法依规拨付资金;对于使用区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单个项目5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部门预算项目资金,由区人民政府区长审签后,区财政部门依法依规拨付资金。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三、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向区委请示报告制度。涉及全区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包括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政府预算、重大工程和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向区委汇报的重大事项,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后按程序向区委请示报告。

    五十四、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五、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自觉遵守市委、市政府、区委关于领导干部外出报备的文件规定。副区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离开南昌,应事先向区长报告,并把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区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各镇(街道、管理处)主要负责人离昌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副区长和区长报告,按组织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同意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及代为主持工作的人员名单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备。各部门、各镇(街道、管理处)副职离昌外出,应事先向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分管副区长报告,按组织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五十六、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五十七、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应向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一)出台全区性重大政策措施,作出重大决策部署;

    (二)重大项目推进、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等;

    (三)明确规定需要请示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文件等;

    (四)各类重大专项经费的安排和使用;

    (五)涉及全区性的机构、编制、人事问题;

    (六)大宗国有资产处置和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

    (七)向省政府部门、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八)涉及公众权益、社会稳定等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

    (九)依法需要向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的其他事项。

    五十八、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九、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市委、区委若干意见,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一、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用车、交通、工作人员配备、休假休息等方面的待遇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二、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注重家风建设,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三、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六十四、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五、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六十六、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各部门、各镇(街道、管理处)和基层单位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题字等,一般不公开发表。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附则

    六十七、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六十八、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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