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271728--2024-0006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 东湖区大院街道 | 生成日期: | 2024-01-11 14:22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审核及保密审查的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分级审核”、“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第五条 审核及保密审查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信息公开和保密规定要求。
第六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确保公开信息与数据的全面、真实、准确、及时,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并体现公开的及时性和便民利民、简便易行,提高办事效率。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区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统一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报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再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可公开的信息予以公开。未经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政府信息。
第八条 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提出。由本区各部门所制定信息,列出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等,按层层把关的程序报有关负责人审查。
(二)审查。拟公开的信息先报部门负责人审查,再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查。在制作公文过程中同步进行保密审查,即报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查。
(三)公开。经过审核和保密审查的信息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未经审核、保密审查及备案登记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四)反馈。在信息公开后,应采取多种形式接受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反馈有关情况。
第九条 保密审查应重点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把关,确保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
(二)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案件办理或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与刑事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刑事诉讼依法、公正进行的;
(六)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或公开后可能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各部门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各部门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各部门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四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 各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各部门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