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25010-0510-3511-2815-5513-9600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东湖区董家窑街道 | 生成日期: | 2019-01-22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 保障范围和对象
持有东湖区非农户口的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南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
二、 保障标准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南昌市当年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行差额补助。
家庭成员中有不在同一户口簿的人员,计入家庭总人数计算家庭人均收入,但不列入保障人数。
户月保障金=(保障标准 - 家庭月总收入÷家庭总人数)×保障人数。
三、 计算家庭收入的主要内容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等。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它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它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它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五)其它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四、不计算家庭收入的主要内容
(一)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三)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四)政府发放的高龄补贴;
(五)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和失独家庭享有的扶助金;
(六)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帮困助学金、奖学金;
(七)政府、社会给予的医疗救助款物;
(八)政府发放的廉租住房补贴;
(九)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
(十)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十一)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扣缴和个人自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十二)因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
(十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所得;
(十四)对困难户发放的物价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走访慰问款物;
(十五)政府发放的残疾人专项补贴;
(十六)归侨生活补助费;
(十七)以赚取租金差价为目的,出租家庭原有住房所得租金中用来租赁自住房屋的部分;
(十八)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五、有哪些情况不能享受低保
(一)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1.拥有汽车和大型农机具的家庭;2.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工商、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法人、个人登记的家庭;4.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家庭;5.从事有价证券买卖或者其它投资行为的家庭;6.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家庭(“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7.拥有2处以上(含2处)居住房产,且总面积超过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的家庭;8.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3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家庭;9.家庭水、电、气月人均支出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25%的家庭;10.家庭通讯费用月人均支出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20%的家庭;1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家中购买单件价值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0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的家庭;12.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的家庭;1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它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二)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对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三)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
(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家庭;
(五)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家庭;
(六)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尚未就业(在校就读学生除外),1年内无正当理由2次以上拒绝就业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家庭;
(七)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尚未就业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1个月内无正当理由2次以上拒绝参加公益性劳动的;
(八)有赌博、嫖娼、卖淫、参与非法组织等行为且尚未改正的人员;
(九)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十一)外地来本地就读的在校学生;
(十二)无正当理由,按月发放低保金的地方,连续3个月未支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按季度发放低保金的地方,连续2个季度未支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
(十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它情形。
六、申请和办理低保的程序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特殊情况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管理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的书面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对于人户分离家庭的申请,由其现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七、政策咨询及举报电话
东湖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局 三经路699号 87838579
百花洲街道办事处 小金台路70号 86774596
墩子塘街道办事处 右营街4号 86895315
滕王阁街道办事处 民巷10号 86779732
彭家桥街道办事处 洪都北大道1209号 88600820
八一桥街道办事处 豫章后街27栋 87376309
豫章街道办事处 二经路8号 86837875
大院街道办事处 省政府大院东二路附3号 86350920
董家窑街道办事处 证券街179号 88633704
公园街道办事处 叠山路136号 87376580
贤士湖管理处 腾蛟路26号 18979133785
扬子洲镇 南江路398号 88671096
扬农管理处 扬农路1030号 8686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