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25010-8579-3247-4320-7637-8986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东湖区董家窑街道 | 生成日期: | 2019-01-22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救助范围和服务对象
东湖区辖区内,凡是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均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一)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
(三)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违反法律法规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拒绝区级民政部门、扬子洲镇、各街办(管理处)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二、救助标准
(一)临时救助以500元为起点,最高救助12000元。同一事由一年内只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二)居住在我辖区的居民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或因患有重大疾病自负费用超过100000元,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一次性过渡型生活救助,救助金额根据扬子洲镇、各街办(管理处)核定损失或自负的20%予以救助,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10000元。
(三)住院费用支出。持有我区户籍的居民因患重大疾病或火灾、交通事故造成身体受到严重伤害住院的,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资金后,低保家庭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医疗费用达15000元以上,按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的40%给予一次性救助;其他困难家庭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医疗费用达30000元以上,且家庭可动财产(银行存款、债权债券、现金等)不足以支付自负医疗费用的,按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救助,以上救助最高金额不超过12000元。
(四)医疗综合费用支出。持有我区户籍的低保家庭因患重大疾病或火灾、交通事故造成身体受到严重伤害而产生的门诊、住院等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资金后,各类自负医疗费用达5000元以上,按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救助;持有我区户籍的其他困难家庭因患白血病、血友病、脑瘫、尿毒症而产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资金后,各类自负医疗费用达10000元以上,且家庭可动财产(银行存款、债权债券、现金等)仍不足以支付自负医疗费用的,按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以上救助最高金额不超过6000元。
(五)持有我区户籍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指统计部门统计的居民家庭生活必需品消费项目支出,包括:食品、衣着、交通费、电讯费、医疗药品费、因病住院需护理所产生的费用、丧葬费、教育费、水电气费、房租、物业费)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阶段性实际基本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按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解困期限(解困期限以3个月计算)=救助金额”的公式计算救助金额,计算结果超过生活必需支出的,按照必需支出给予一次性解困救助;计算结果未超过生活必需支出的,按实际计算结果给予一次性解困型生活救助,但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六)救助金额1000元的,区民政局可委托扬子洲镇、各街办(管理处)审批。审批结束后,扬子洲镇、各街办(管理处)须将审批事项及档案每月上报区民政局备案。
三、政策咨询及举报电话
东湖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局 三经路699号 87838590
百花洲街道办事处 小金台路70号 86774596
墩子塘街道办事处 右营街4号 86895315
滕王阁街道办事处 民巷10号 86779732
彭家桥街道办事处 洪都北大道1209号 88600820
八一桥街道办事处 豫章后街27栋 87376309
豫章街道办事处 二经路8号 86837875
大院街道办事处 省政府大院东二路附3号 86350920
董家窑街道办事处 证券街179号 88633704
公园街道办事处 叠山路136号 87376580
贤士湖管理处 腾蛟路26号 18979133785
扬子洲镇 南江路398号 88671096
扬农管理处 扬农路1030号 86862181
四、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