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d159713--2023-0007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 东湖区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3-02-17 16:13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为深入贯彻《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精神,落实南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南昌市司法局编制了《南昌市司法行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版)》,现予以发布。
南昌市司法局
2022年6月7日
南昌市司法行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 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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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情形 |
处罚依据 |
1 |
鉴定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四十七条 |
2 |
鉴定机构未经依法登记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在登记执业场所外变相设立受案、代办、采样点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四十七条 |
3 |
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五十条 |
4 |
鉴定人违反保密规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四十八条 |
5 |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6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7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8 |
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 |
9 |
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 |
10 |
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 |
11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
12 |
公证员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