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25010-6687-0048-2533-6255-4531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东湖区统计局 | 生成日期: | 2020-01-02 11:00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统计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局机关各处室(中心)、局属各单位统计人员。
第三条 全面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承担工作职责谁负责工作质量的原则,建立健全全过程质量管理和全员责任体系。要与党风廉政建设、依法行政、统计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整改,根据统计工作各业务流程环节的工作内容和质量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质量管理和全员责任体系。局领导班子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党组书记、局长承担第一责任,班子成员承担主体责任,分管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承担监督责任,局机关各处室(中心)、局属各单位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条 省统计局领导班子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统筹谋划部署。认真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国家统计局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局的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统计法治建设工作规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始终把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贯穿统计工作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始终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为政治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领导推动。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列为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听取、研究、部署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讨论确定统计法治建设、数据质量管控等重大事项,督导检查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落实。
(三)严惩违纪违法行为。健全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完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查处机制,严格执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积极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制度,落实企业统计信用和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制度,支持统计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严肃追究统计人员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党纪政务责任,全面落实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实行“零容忍”。
(四)加强宣传教育。研究制定我省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抓好领导干部、统计人员、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将统计法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内容。健全完善党组(领导班子)中心组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增强领导干部统计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建立省统计局全员普法机制。
(五)强化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对统计法治工作领导,配强统计执法人员,充实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提高统计执法人员素质和装备水平,保障统计执法经费和条件,提高省局直接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能力,树立统计执法权威。
(六)加强结果运用。把省统计局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执行情况列为年度述职述廉和党员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作为对省统计局负责人、统计人员的总体评价、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七)加强监督问责。对省统计局负责人和统计人员未能严格履行责任,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进行调查核实,未落实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不支持、不配合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应该认定为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予以通报并追究责任。
第五条 局党组书记、局长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承担第一责任。
(一)安排部署重要工作。安排部署依法统计依法治统重点工作和重点任务,组织制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计划和措施,及时召开局党组(扩大)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传达学习上级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部署和要求,并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
(二)组织健全工作机制。组织研究健全统计法治建设制度,推动建立责任体系,明确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努力形成从上到下、自始至终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
(三)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定期听取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统计立法、普法、执法监督和诚信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对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保障重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四)领导督办重要案件。领导、组织和支持查处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及时听取、研究、督办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查处工作,支持配合国家统计局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
(五)带头执行纪律法律。组织领导局机关各处室(中心)、局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督促班子成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下级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教育指导。
第六条 班子成员中分管法治工作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一)组织协调法治工作。组织协调省统计局法治建设工作部署,及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研究布置具体任务,定期向党组(领导班子)汇报法治工作开展情况特别是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情况。指导督促制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具体措施,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及时听取统计执法检查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组织拟定法治文件。组织起草地方统计法规规章,组织拟定统计规范性文件,组织对本局印发的文件是否符合统计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要求在地方统计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中予以体现。
(三)组织法治宣传教育。组织拟定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方案,指导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确保全省统计人员了解熟悉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内容,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学习统计法遵守统计法,推动对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普法宣传。
(四)组织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组织健全统计执法检查机制,组织落实统计执法检查计划,及时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及时提出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责任人的处分处理建议,审核处分处理意见和执法文书。
(五)健全法治监督机制。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推动统计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对统计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积极抓好统计执法队伍建设。
第七条 班子成员中分管专业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一)落实专业分管责任。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统计法治建设的各项部署,研究落实分管范围内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任务和措施,督促指导分管专业切实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
(二)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分管专业认真学习、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督促分管部门(单位)统计人员开展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法治宣传,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内容纳入分管专业培训。
(三)组织依法开展调查。组织分管专业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确保分管处室(中心)统计人员守住统计法律法规的底线、红线。
(四)健全质量管控体系。根据统计工作业务流程,组织分管专业建立健全全过程质量管理和全员责任体系,组织分管专业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查询,始终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贯穿于分管专业统计调查工作全过程。
(五)建立数据核查机制。组织制定年度数据质量核查计划,组织分管专业及时将统计调查和质量核查中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线索移交法治机构,支持配合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八条 班子成员中分管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承担监督责任。
(一)监督责任制落实情况。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组织监督本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落实情况,按照权限指导本局纪检监察机构正确履行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查处的监督职能。
(二)监督统计权力约束。组织对本局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权、统计调查权、数据评估权、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权等实施监督,及时报告统计权力运行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
(三)强化廉政风险教育。组织指导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和廉政风险防范教育,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廉政建设工作内容,推动统计干部增强依法统计和廉政风险意识。
第九条 局机关各处室(中心)、局属各单位统计人员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承担直接责任,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局机关各处室(中心)、局属各单位要将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按照统计设计、项目审批、调查对象确定、任务部署、数据采集、数据审核评估、数据管理、数据质量核查、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基层基础管理十类岗位进行划分,必要时可以进一步细分岗位,根据不同岗位明确各自具体工作职责范围,可以一人多岗多职,并逐层逐级明晰责任分工。
(一)统计调查项目申报单位人员应当根据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结合我省实际,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制定或修订专业统计调查制度,科学确定调查范围、调查指标、调查对象、调查时间、调查频率、调查方法及组织方式等内容。
(二)统计调查项目审查审批人员应严格依法依规审查或者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安排部署,对统计制度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三)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人员应当做好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单位基本信息完整和及时更新。调查单位的确定要符合统计调查方案的设计要求。
(四)统计调查组织实施人员应当按规定布置统计调查任务,告知统计调查对象相关权利和义务,执行具有法定标识的调查项目,负责办理相关通知、制度等文件的印发,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宣传、动员等工作;准确把握统计调查制度,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确定调查对象,如实采集、初审、报送调查对象原始数据,做好调查网点的维护、管理。
(五)数据审核评估人员应当研究和制定数据评估办法,确保审核评估过程和审核评估结果可追溯、可核查。及时对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对数据报送不完整、异常波动、上报后再作修改以及疑似问题数据等,及时进行查询和核实,并做好查询核实情况记录,发现重大数据质量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六)数据管理人员应当研究和制定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确保统计数据资源权力主体明确,采集流程合理,存储管理安全,访问控制科学。严格执行统计数据资料完整、安全和可查询等管理目标要求,按照标准化的流程和规定分类、备份或清理统计资料。
(七)数据质量核查人员应当坚持独立扎实、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定期抽取一定数量统计调查对象,赴统计调查对象现场,认真核查调查单位的真实性和调查表填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八)统计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开展统计执法工作,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
(九)统计基层基础管理人员应当负责研究和制定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按要求做好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相关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