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25010-3825-1629-1845-3552-1460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东湖区统计局 | 生成日期: | 2020-08-31 15:28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统计日常监督,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防止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约谈定义】本制度所称统计行政约谈,是指江西省统计局依据法定职责,对在执行统计法和维护统计独立真实调查上领导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的一种行政措施。
第三条【约谈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应当予以约谈。
(一)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各项决策部署,研究解决统计建设重大问题,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组织实施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等方面组织领导不力、造成工作被动的;
(二)执行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制定的方法制度存在偏差、拒不执行省统计局相关处室整改意见的;
(三)国家下发查询的企业(项目)数连续两个月偏多的;
(四)辖区内较多企业(项目)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报数据增速异常无法说清原因、无故修改数据的;
(五)辖区内月度之间数据波动过大,无法解释原因的;
(六)被统计督察、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数据质量检查、统计执法检查的地区、部门收到检查组反馈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对存在的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的;
(七)应当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启动程序】省统计局相关处室提出约谈建议,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经省统计局党组研究决定约谈的,及时启动约谈程序。
约谈建议经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
约谈建议应当包括约谈对象、约谈事由、约谈依据,以及被约谈对象存在的问题等内容。
第五条【组织实施】省统计局法规处负责约谈工作的组织实施,相关专业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
第六条【约谈内容】约谈以告诫谈话方式进行,按以下内容实施。
(一)省统计局相关处室负责人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指出被约谈对象存在的问题;
(二)省统计局法规处负责人指出约谈对象存在问题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
(三)被约谈对象对约谈事项进行说明,对落实整改要求进行表态,提出整改措施;
(四)局领导讲话。
第七条【约谈程序】约谈工作基本程序如下:
(一)通知被约谈对象。约谈通知应当以省统计局函件形式作出,并于约谈前5个工作日告知被约谈对象。通知内容应包括约谈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联系方式等。
(二)组织召开约谈会。会议由省统计局局领导主持,参会人员由被约谈对象和省统计局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参加。
(三)形成约谈会议记录。法规处承担约谈记录工作,形成约谈会议纪要。
第八条【约谈对象】约谈对象是指存在本制度第三条内容的市、县(区)政府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
被约谈对象收到约谈通知后,应当准备书面汇报材料,按时参加约谈。
约谈设区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的,由省统计局局长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立卷归档】法规处应做好约谈工作的立卷归档。
第十条【整改时限】被约谈对象应当积极落实约谈整改措施,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省统计局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整改责任】约谈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影响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的地区,由法规处会商相关处室,报局党组批准同意后,由省统计局直接派人对该地区进行立案查处。涉嫌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上限,对相关责任人员违纪违法责任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十二条【其他规定】统计行政约谈不取代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等措施。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6年8月11日印发的《江西省统计局统计行政约谈制度(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