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602402--2021-0067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东湖区审计局 | 生成日期: | 2021-10-14 14:37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和依据
1.主要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2.江西省主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有哪些?
(1)地方性法规:《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
(2)政府规章:《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3.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定为法定传染病,实施“乙类管理、甲类防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我国的法定传染病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分为甲、乙、丙3类。其中,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丙类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等。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基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经国务院批准,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4.我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有关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四个等级。其中,一级响应属于最高级别的响应。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结合江西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省政府决定启动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
二、关于疫情防控的主要措施
1.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监测、预报和预警,对突发事件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向社会发布警告等,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2.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为控制疫情的扩散,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疫区范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爆发时,医疗机构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4.如何保障防治传染病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