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602402--2023-0084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 东湖区审计局 | 生成日期: | 2023-05-16 15:22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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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在法律上来说,是不能要求退还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它的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
(1)当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当价款
(2)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定金则作为罚款
如果是给付方违约,那么给付方无权收回这笔钱;如果是收受方违约,则收受方应该双倍返还。
所以,“定金”具有法律效力;有担保性质;收受方违约,双倍返还;金额不超过合同标额的20%。
“订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交易需要而向另一方当事人交纳的金钱,不具有担保的功能。一般情况下,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在交易成功时,订金充当货款,在交易失败时,订金应全额返还。支付方即使违约,收受方仍应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订金”与“定金”虽只有一字之差,但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从文字理解来说,“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之意。
所以,“订金”没有法律效力;无担保性质;收受方违约原额返还;自由约定。
文章来源(山东省济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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