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审批程序规定》),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背景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推动省委巡视、省纪委调研和市委巡查反馈问题整改,参照《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生态环境部部令 2020年第14号),制定《审批程序规定》。
二、主要内容
建设单位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应当在江西政务服务网提交电子材料,并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等方式提交材料纸质版。
市生态环境局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情况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或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市生态环境局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后,对于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出具委托函,委托技术评估机构开展技术评估;对于需要征求有关政府部门意见的,由辐排科正式发函征求意见;对于需要进行总量确认的,由辐排科将总量确认文件提交至局内相关科室进行总量确认,相关科室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总量确认(需提交至省厅确认重金属总量的除外);对于需要征求局内相关科室(单位)意见的,由辐排科将征求意见单发至相关科室(单位),相关科室(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以上工作应当同步进行。
技术评估机构应当在委托函确定的期限内提交技术评估报告,并对技术评估结论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期限不超过十四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期限不超过七个工作日。
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召开环评联审会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风险较大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拟否决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联审。
对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不予批准情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过法制审核后,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市生态环境局在审批过程中,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进行受理情况公示、拟批准情况公示和审批情况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