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f875512--2023-0044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 东湖区公安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3-11-17 18:17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起草背景及出台目的
前期,为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保障我市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同时,为优化营商环境,贯彻实施“首违不罚”规定,我局出台了《南昌市公安局第一批“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并对“首违不罚”的认定和执行作出较明确的规定。现根据“首违不罚”清单分批次发布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扩大“首违不罚”覆盖面的工作目的,出台了《南昌市公安局第二批“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二、主要内容
《关于发布<南昌市公安局第二批“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首次违法”的认定周期以及交通管理领域“首次违法”的处理进行规定。第二部分是具体的第二批“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共5条,其中3条事项涉及交通管理领域,1条涉及出入境领域,1条涉及网络安全领域。
(一)关于第一部分
1.在此前明确“首违不罚”三要素的基础上,对“首次违法”的适用进行补充,对非交通管理领域事项增设两年的认定周期,对交通管理领域事项设定半年的认定周期,进一步贯彻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突出“首违不罚” 的立法宗旨。
“首违不罚”制度一般适用的是轻微的、多发的违法行为,若只适用一次,无法体现人性化执法要求,也难以发挥该制度的社会效果;另一方面,若规定周期较长,则会抬高“首违不罚”适用门槛,减少其适用几率,若规定周期较短,则可能纵容违法行为,损害执法权威。为此,我局综合考虑交通管理领域与非交通管理领域违法行为的差别,决定对非交通管理领域事项设定两年的认定周期,对交通管理领域事项设定半年的认定周期。
同时,交通管理领域执法存在现场执法(即交警路面执法)和非现场执法(即电子警察自动拍摄上传)两种情形,但因非现场执法具有滞后性,无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即时有效的教育,难以起到惩教结合的效果,因此我局决定将交通管理领域“首违不罚”的适用范围限定在“现场执法时”。
(二)关于第二部分
为扩大“首违不罚”覆盖面,我局重点对之前未涉及的出入境、网络安全、交通管理领域的轻微违法事项进行收集,共确定5条“首违不罚”事项,其中3条事项涉及交通管理领域,1条涉及出入境领域,1条涉及网络安全领域。上述事项的发生一般不会产生直接危害后果或仅产生轻微危害后果,具备及时纠正或整改条件,相关责任人一般没有主观恶意,宜适用“首违不罚”规定。
三、制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二)其他城市经验
《景德镇市公安局行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新余市公安局司法行政领域“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清单》《黔东南州公安局轻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首违免罚”规定》
四、注意事项
“首违不罚”清单采取批次形式发布,并根据政策需要、打击需要、社会需要等灵活调整。已公布清单中列举事项执行“首违不罚”,不代表清单未列举的事项应当予以处罚,各办案单位仍应根据具体案情予以裁量。
五、政策咨询服务信息
解读机关:南昌市公安局
解读人:法制支队
政策咨询电话:0791-88892650(政策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