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109919--2022-0031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东湖区医疗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2-06-17 16:55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江西省双通道药品分类管理名单》落地执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局属各单位,各定点医药机构:
现就做好《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双通道药品分类管理名单〉的通知》(赣医保办字〔2022〕11号)落地执行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参保群众自2022年5月20日起,在全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双通道”药品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按目录乙类药品有关规定予以支付,不限于仅在“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范围支付。参保群众在“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和零售药店发生的“双通道”药品费用,继续遵照定额支付政策和“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责任医师”相关规定执行。
二、《江西省双通道药品分类管理名单》中“双通道”B类药品在全省“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零售药店的医保支付政策自2022年9月1日零时起执行,在此之前按目录乙类药品有关规定予以支付,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开展直接刷卡(补刷卡)结算或零星报销,确保按规定支付“双通道”B类药品费用。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要根据新增“双通道”药品的情况,抓紧按规定组织辖区内“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责任医师(主治医师及以上)”的动态增补工作,并于2022年8月15日前将增补名单报送省医疗保障局。
三、参保群众自2022年5月20日起,通过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使用“双通道”药品,医保统筹基金可按统筹区门诊特殊慢性病相关规定支付药品费用,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要求参保群众按“双通道”药品政策另行办理备案材料。
四、《江西省双通道药品分类管理名单》附件中“双通道”B类药品的医保最高支付标准和个人负担的定额费用,已按要求执行了个人先行自付10%的规定,不得重复计算,以免加重参保群众负担。
五、根据《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双通道谈判药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医保发〔2021〕15号),生产企业可自主向省医疗保障局申请退出“双通道”管理。按规定调出我省“双通道”管理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按目录内乙类药品相关规定进行支付,自调出文件公布之日起执行。对已申请退出我省“双通道”管理的药品生产企业,可向我局申请,将相关药品按相应程序调入我省“双通道”管理范围。
六、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和“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要优化管理服务流程,及时按要求完成信息系统功能模块改造,保障参保群众可按规定“首次备案,全省互认”,在“双通道”待遇期内持首次填写完整的《江西省医疗保险双通道药品使用申请及评估表》(或复印件)及责任医师处方,在全省范围内,到“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直接刷卡结算使用“双通道”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