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109919--2024-0053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 东湖区医疗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4-08-31 16:49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
现将《江西省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巩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落地成效,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买到质优价宜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下简称“集采药品”),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2〕39号)、《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赣医保字〔2024〕22号)等有关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民营医疗机构、村卫生室(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下同)”行动(以下简称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挥医保部门“搭平台、促对接、优服务”作用,按照“自愿参与、便民惠民,保障供应、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以集采中选企业、零售药店、民营医疗机构、村卫生室为参与主体,开展集采药品“三进”行动,让集采改革成果惠及更广大人民群众。
二、实施范围
(一)参加单位范围。在我省注册的零售药店、民营医疗机构、村卫生室自愿参加。
(二)药品品种范围。我省正在执行且中选企业主动承诺保障供应的集采中选药品。
三、主要内容
(一)统一建设标准。鼓励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做到“五统一”:统一悬挂集采专识标牌、统一设置集采药品专区(柜)、统一双标签公示价格、统一销售价格承诺、统一监督管理。标牌标识参考样式详见附件4。
(二)确定参加单位。自愿申请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应向属地医保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承诺书(详见附件1、2)。各设区市医保部门优先从经营规范、信誉度高、群众口碑好的医保定点连锁零售药店、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中遴选并向社会发布和动态更新。
(三)发布药品品种。省级医保部门按照中选企业自愿申报、主动承诺、保障供应和适宜在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配备销售的原则,统一发布《江西省集采药品“三进”行动药品品种》(以下简称《“三进”药品品种》)和《江西省集采药品“三进”行动推荐配备药品品种》(以下简称《“三进”推荐配备药品品种》)并动态更新。《“三进”推荐配备药品品种》主要包含适宜在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配备销售的心脑血管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内分泌及代谢类、泌尿生殖、全身用抗感染类、皮肤病等常见病、慢性病等集采中选药品。
(四)选择药品品种。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在遵循国家药物配备使用和医保药品目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从《“三进”药品品种》和《“三进”推荐配备药品品种》中自主遴选药品品种,其中《“三进”推荐配备药品品种》药品选择占比原则上不低于60%。
1.鼓励连锁零售药店以设区市为单位配齐《“三进”推荐配备药品品种》(按药品通用名统计,下同),连锁门店集采药品配备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0种;单体零售药店集采药品配备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0种。
2.综合型民营医疗机构集采药品配备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0种,专科民营医疗机构集采药品配备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0种。
3.村卫生室集采药品配备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0种。
(五)实行平台采购。设区市医保部门及时组织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注册江西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省招采子系统”)药品采购账号,并通过省招采子系统采购集采药品。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由所属乡镇卫生院或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统一采购和分配。集采药品中选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通过省招采子系统保留原有或新增配送关系。
(六)做好供需对接。设区市医保部门及时组织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根据自身需求在省招采子系统报送计划采购量,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由所属乡镇卫生院或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统一报送。省级医保部门负责汇总全省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名单和药品采购需求,推送至相关集采药品中选企业。
(七)签订购销协议。设区市医保部门及时组织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在省招采子系统签订购销协议(详见附件3),压实各方集中带量采购主体责任。
(八)严格价格承诺。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的中选企业应按集采药品中选价格(包括税费、配送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及时足量供应中选药品。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应双标签公示集采药品中选价格和销售价格,按集采中选价顺加不超15%销售。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严格落实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
(九)加强配备使用。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应加强集采药品的配备、使用和管理。
(十)规范线上销售。鼓励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通过线上平台销售集采药品。各类线上平台销售的集采药品应标识“集采药品”字样且限本省范围内销售,线上销售价格应与线下一致,不得对集采药品抽取、摊派各类费用,配送服务费另行计算。
四、配套措施
(一)强化药品供应保障。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的中选企业是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对配送企业的管理,确保按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采购需求及时足量供应。集采药品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配送到位,不得因订单数量、地理位置等原因拒绝配送、拖延配送。对无正当理由不能保障稳定供应、超中选价格供应的,各设区市医保部门要及时约谈中选企业或其选定的配送企业。经约谈后仍拒不整改的,省级医保部门可采取取消其集采药品“三进”行动资格、将相应药品品种调出《“三进”药品品种》等,情节严重的在集采工作中依规给予处理。
(二)明确货款结算方式。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集采药品货款结算纳入乡镇卫生院或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统一管理,实行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零售药店和民营医疗机构按采购协议与企业及时结算集采药品货款,结清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三)强化集采药品管理。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部门规定,供应的集采药品应符合相应贮存条件和质量管理要求,不得违规向集采药品供应企业收取上架费、返点、回扣等。集采药品须在进销存系统中做单独标记,严禁倒卖、串换、分销、跨省销售集采药品,严禁强行搭售或捆绑销售其他商品。严格落实药品信息化追溯规定,建立药品追溯管理制度,对所有赋码药品入出库扫码,确保集采药品来源明确、去向可查。
(四)加强日常工作督导。各设区市医保部门要加强对集采药品“三进”单位的监督,对“五统一”标准执行不规范、超出承诺价销售、串货倒卖、不按协议结算货款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采取提醒、告诫、约谈、暂停或取消参与集采“三进”行动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暂停或取消医保定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五)完善评价激励措施。各级医保部门应遵照江西省医疗保障政务服务经办指南要求,及时与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进行费用结算。要建立健全集采药品“三进”单位激励机制,在医保定点准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医保定点、双通道药品医保定点、减免质量保证金、预付医保资金、医保信用评级、绩效考核分级管理等中予以激励。
五、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2024年8月)。省级医保部门统一制定《江西省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实施方案》。
(二)公布药品品种(2024年8月)。省级医保部门统一动态公布《“三进”药品品种》和《“三进”推荐配备药品品种》。第一批江西省集采药品“三进”行动药品品种和推荐配备药品品种详见附件5-7。
(三)正式启动实施(2024年8月底)。各设区市医保部门按照“申报一批、成熟一批、运行一批”的原则,指导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按照“五统一”标准完成基础改造、开通省招采子系统采购账号、签订购销协议等,向社会公布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名单。
(四)总结优化提升(2024年12月)。各设区市医保部门于2024年12月底前将集采药品“三进”行动执行情况报省级医保部门。省级医保部门将适时组织对全省集采药品“三进”行动总结评估。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集采药品“三进”行动是进一步巩固药品集采政策落地成效,增强集采药品可及性和群众购药便捷性的重要举措,各级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创新方式方法、细化工作举措,确保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取得扎实成效。
(二)强化组织实施。各级医保部门要把集采药品“三进”行动作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统筹谋划和推进,积极做好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医保报销、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等政策衔接。加强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建立健全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提高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知晓率和满意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6.江西省集采药品“三进”行动民营医疗机构推荐配备药品品种(第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