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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0-11-01 10: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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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和省市相关规定,制定东湖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制定或调整全区的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包括:
1.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住房、医疗卫生、劳动就业、教育、文化、养老等方面的;
2.商事制度改革、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
3.公共安全、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等方面的;
4.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等方面的。
二、制定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包括: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国土空间规划;
3.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
4.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规划。
三、制定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包括:
1.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
2.国家级、省级、市级风景名胜区保护开发方面的;
3.其他重要的土地、海域、山林、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方面的。
四、需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市级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五、涉及民生保障方面的重大资金安排,政府融资举债,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国有资产处置。
六、实行政府定价,且影响国计民生的重大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七、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本标准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