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部署要求,完善我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商省水利厅参照国家修订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赣发改收费字〔2004〕405号)进行了修订。经省政府同意,于2023年6月7日印发了《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价管规〔2023〕362号),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完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深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的作用,善用价格杠杆调节供求,促进节约用水,同时吸引更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国家发改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新要求,修订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于2022年12月22日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虽然2004年版《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自实施以来,对保障我省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维护、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对照国家新要求和修订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我省办法在定价方法、监管模式、重要参数设置等方面已不符合形势发展变化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主要是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模式,建立健全激励约束并重、与水利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相适应的价格监管机制,着力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
修订后的《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分为6章29条,包括总则、准许收入的确定、价格制定和调整、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水价执行、附则。主要明确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定价原则、定价方法、准许收入的确定、定调价程序等。主要包括:一是明确了“激励约束并重、用户公平负担、发挥市场作用”定价原则,充分考虑了水利工程供水的行业特性,在强化成本约束的同时予以合理回报。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为扩大市场化融资规模创造条件。二是统一了定价方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制定实行“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明确了准许收入、准许收益的确定方法以及权益资本收益率、债务资本收益率等重要参数取值,并对新建工程初始定价方式作了相应规定。三是根据工程情况分类定价,政府投入实行保本或微利,社会资本投入收益率适当高一些。同时,综合考虑农业、非农业用水状况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分别核定农业和非农业水价。
三、主要特点
一是价格机制与投融资体制机制相适应,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项目。明确准许收益率根据权益资本收益率、债务资本收益率确定,其中社会资本投入形成的供水有效资产,权益资本收益率适当高一些,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水利行业。债务资本收益率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核定,如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市场报价利率,则按照实际贷款利率加二者差额的50%核定,激励供水经营者争取更低利率。
二是建立了动态调整机制,水价调整更加灵活有效。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监管周期为5年,如监管周期内工程投资、供水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校核调整。动态调整机制的建立有利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成本要素变化及时动态调整水价,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三是设置了最低负荷,有效防止过度投资。为引导新建水利工程合理确定供水规模,防止过度超前投资,同时解决原有工程因达产率过低造成单位供水成本偏高的问题,明确监审周期内年平均售水总量低于工程设计供水量60%的,按设计供水量的60%确定。考虑到一些原有工程上游来水量、用水需求等情况与设计阶段相比已经发生趋势性变化,实际售水量常年较多低于设计供水量,明确视情调整核定售水量,可保障工程运行维护需要。
四是规定新建工程提前签订协议,保障工程良性运行。明确了新建水利工程应当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由供需双方书面约定水价测算边界条件,确定准许收益率等关键参数取值、水价设置等。通过“先建机制,后建工程”,保障水利工程建成后的良性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