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提出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说明 |
1 |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第八条:“自然资源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在提交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严格对照《江西省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标准(DBJ/T36-057-2020),
将移动通信基础设施设计内容纳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必要时,将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列入用地规划条件,作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和竣工规划核实文件发放的重要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评审时,如有需要可以邀请市通信发展办公室列席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评审会。”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在提交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条件。必要时,将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列入用地规划条件。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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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第九条“……
同时将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的通信管道机房、设备间、线缆桥架、室内分布系统等通信设施建设费用纳入项目概算,并将以上通信设施建设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
”,由于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属通讯行业,技术性、专业性强,建议征求相关专家意见。 |
已采纳 |
经征询南昌市通信发展办公室意见,以上要求参照《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工信部令第47号)、《江西省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标准》(DBJ/T36-057-2020)执行。 |
3 |
第十三条:“住建部门加强相关部门信息互通,强化验收管理综合协同,积极推进联合验收工作,推动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落实到位”修改为:“住建部门加强相关部门信息互通,将市通信发展办纳入工改系统。建设项目申请验收时,将项目申请验收信息通过工改系统推送至通信管理部门。” |
已采纳 |
第本条款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信息互通,将市通信发展办公室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即工改系统),工程建设项目申请验收时,将项目申请验收信息通过工改系统推送至市通信发展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