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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南昌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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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环保水平,加强重点化工生产企业监控管理,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赣府厅字〔202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南昌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6月4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南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联系人:李末霞

联系电话:0791-83883527

邮箱:ncgx5034@163.com

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新府路118号(市政府大楼南五楼)


2023年5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环保水平,加强重点化工生产企业监控管理,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赣府厅字〔202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全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工作,由市化工园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实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职责开展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工作。

第三条 化工重点监测点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化工重点监测点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化工重点监测点,是指因历史原因形成且事实存在(2022年12月31日前),位于化工园区之外,规模总量相对较大、经济效益突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安全环保设施及生产体系较为完善,并经市政府认定的现有大型或骨干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测点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县级及以上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

(二)项目立项、用地、规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施工、消防、特种设备管理、劳动用工管理等法定手续齐全有效。

(三)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健全,配备满足要求的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等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要求,不存在重大外溢风险。

(四)具有完善的环保及事故应急设施,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危险废物贮存符合安全、消防、规划、环保相关要求,按规定完成无害化处理处置。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二级及以上,在役化工装置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或通过安全设计诊断并完成整改,未使用《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所列工艺技术或设备;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或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均达到100%。

(六)通过自建、共建、依托社会力量等方式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医疗、消防、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和场所。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并通过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七)企业的主导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有关产业政策要求,不在限制类或淘汰类目录内。

(八)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5亿元(含)以上或税收贡献在5000万元(含)以上。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填补国内空白、工艺装备水平国内领先的企业,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3亿元(含)以上或税收贡献在3000万元(含)以上;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填补国内空白、工艺装备水平国内领先的企业,且获评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专业化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或税收贡献在300万元(含)以上。

(九)拥有较为成熟的产业链延伸规划项目,具有能够满足发展需要的建设空间。单位产品能耗符合国家、省和市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要求。

(十)上年度以来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当年度没有受市级及以上安全和环保挂牌督办,不存在安全、环保、消防等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

第三章 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

第六条 化工重点监测点的认定工作在市化工园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领导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各部门依据职责,共同推进相关工作。

第七条 化工重点监测点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县(区)政府提交申报材料,所在地县(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将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要求的,正式行文并提交有关申报材料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收到相关材料后,分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部门按照职责进行部门审核(包括资料审核或现场审核),并出具部门审核意见。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各部门审核意见,研究确定拟认定化工重点监测点名单,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审定,审定名单作为认定化工重点监测点予以公布,并将名单报省直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化工重点监测点管理

第十条 化工重点监测点所在地政府对化工重点监测点安全环保风险监管履行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能,加强对化工重点监测点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重点监测点新上项目立项、技改项目、节能、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化工重点监测点用地和规划保障,国土资源空间规划合理性审查等相关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化工重点监测点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化工重点监测点环境保护监管、指导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化工重点监测点设施建设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化工重点监测点涉及消防救援方面等相关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等相关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负责劳动用工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化工重点监测点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经认定为重点监测点的企业,原则上每5年应重新认定。在认定期内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列入安全、环保重点监控对象,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整改完成后,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重新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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