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精神,全面规范市级预算部门(单位)绩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绩效管理责任主体作用,着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我局在广泛征求市直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南昌市市级预算部门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明确责任主体地位
要求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并对部门(单位)主要绩效管理职责作出了十条具体要求。
理顺绩效管理流程
从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及评价结果应用等各个环节对绩效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未设置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一律不再安排预算。
深化评价结果应用
要求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切实加强评价结果的整理、分析和反馈,并将其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一是建立反馈整改机制;二是建立与预算安排挂钩;三是建立报告和公开机制。
细化监督考核要求
明确指出应建立健全内部绩效管理责任约束机制,切实压实部门(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责任人,将预算绩效结果作为内部科室、所属单位及个人评优评先,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将预算绩效管理情况依法接受巡察、人大及审计等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