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政策文件

关于建立托育机构健康管理员制度的通知

访问量:

各县(区)卫生健康委、开发区(管理局)卫健中心(办),委属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控局关于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办人口发〔2023〕14号)、《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医育结合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卫人口字〔2023〕3号)等文件精神,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提高托育服务质量,现就建立托育机构健康管理员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幼有所育”决策部署,紧密结合健康南昌建设,进一步做好医疗卫生机构与托育机构签约履约,为托育机构配备健康管理员,完善市县乡三级托育服务业务指导体系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技术指导、卫生保健、疾病预防等制度,下沉卫生健康服务管理,全面加强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疾病预防、传染病防控等业务指导和质量控制工作,促进医育结合,提高托育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快建设“幼有善育”幸福城市。

二、配备范围

以县区(含开发区、管理局,下同)为单位,为辖区内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托育服务机构配备健康管理员。委属各医疗卫生机构可积极发挥医联体作用,选派全科、专科医生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针对性强的技术支撑。

三、选任人员范围及条件

(一)范围。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卫生保健的工作人员。

(二)条件。政治素质高,品德优良,作风正派,身心健康,热爱婴幼儿卫生保健工作;具有卫生健康专业背景且具有从事婴幼儿卫生保健相关工作经历,熟悉婴幼儿卫生保健知识与技能。

(三)配备方式。由辖区卫生健康部门指定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托育机构所在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配备健康管理员,并向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原则上一名人员最多只能兼任3家托育机构健康管理员。因工作变动或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重新选派。健康管理员实行非坐班制,工作任务计入选派单位工作量,选派单位可根据健康管理员的实际工作情况给予一定的绩效倾斜。

四、工作职责与任务

健康管理员负责指导开展有针对性的卫生健康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协助托育机构建立健全健康管理制度,督促其落实婴幼儿健康监测和婴幼儿卫生保健、疾病防控工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密切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托育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促进医育结合,在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中充分发挥作用。具体任务:

(一)会同托育机构保健人员,针对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及婴幼儿家长,多形式普及婴幼儿生长发育知识和科学育儿理念,宣传婴幼儿常见病、多发病防控措施,增强从业人员、婴幼儿家长的健康意识。

(二)督促托育机构落实对婴幼儿健康的主体责任,指导、协助托育机构健全和落实婴幼儿晨午检与全日健康观察、卫生与消毒、常见病预防与管理、传染病防控与应急处置、安全防护、伤害预防、人员管理、环境管理、营养膳食、食品饮用水卫生管理等制度,规范开展定期卫生自查,加强卫生健康管理,为婴幼儿创建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

(三)及时发现托育机构健康教育、卫生健康管理工作中突出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其整改落实。

(四)协调托育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等有关方面的联系与合作,构建医疗卫生机构、托育机构、社会“三位一体”工作机制,促进医育结合。协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托育机构作为功能社区签约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开展婴幼儿健康管理服务。根据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服务需求,为托育机构提供中医药健康服务,指导托育机构开展人员培训,掌握中医有关饮食、保健等知识和技能,推广小儿推拿、穴位贴敷、药浴等中医药适宜技术。协调托育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面向社区、家庭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

健康管理员应当落实以“每个月至少到托育机构开展一次卫生保健检查与指导,每季度至少为托育机构开展一次卫生保健相关培训,每半年开展一次婴幼儿健康知识讲座,每年为托育机构梳理一次卫生工作管理制度及工作常规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完善”为内容的“四个一”工作要求,确保指导、服务、管理到位。

健康管理员应当自觉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职业素养和业务技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卫生健康系统要充分认识托育机构健康管理员制度对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确保婴幼儿健康安全的重要意义,各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托育机构完成备案后20工作日内配备健康管理员,确保托育机构健康管理员配齐配强。各选派机构要加强托育机构健康管理员日常管理,确保托育机构健康管理员服务到位,作用发挥到位。

(二)强化业务培训。卫生健康有关部门科室要切实履行牵头职责,协调妇幼、疾控、中医、卫生监督等相关机构,统筹相关业务资源,制定全市托育机构健康管理员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市级负责师资培训,县级按照每年培训计划采取专家授课、专题讲座、报告会、经验交流会、现场观摩等形式开展培训,不断提高托育机构健康管理员职业素质和业务技能。

(三)严格考核评价。各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将托育机构健康管理员工作纳入对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评价内容,定期或不定期督查,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予以通报表扬。健康管理员在托育机构内的服务时长,视作基层服务时间,在个人工作考核、申报职称时可作为加分条件使用。

2024年4月17日       

关联稿件

扫码浏览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