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能立龙实业有限公司等34户企业(名单附后):
2024年2月28日,我局从云服务平台查询发现,当事人2021年度、2022年度未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经实地核查,此34户企业未在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经营。经向税务部门查询当事人的纳税信息,符合未到税务部门确认税务信息、开业后2年以上未报税、已注销税务备案信息三种情形中的一种。
经调查,当事人存在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企业信息,证实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年报;
2.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税务状态,证明当事人开业后未经营或自行停业6个月以上。
3.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证明当事人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
4. 企业实地核查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
5.《关于清理长期未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公告》截图,证明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未按要求履行法定义务。
因当事人通过登记地址无法联系,我局已于2024年4月7日已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红谷滩区政府网站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公告,公告期满未收到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申请。
当事人已构成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谷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钟轶颖 严丹若 联系电话: 0791-83855686
南昌市红谷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