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赋权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附件所列单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的情形,红谷滩区市场局已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从注销之日起,被注销的许可证和许可证编号停止使用。现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茶园街366号
特此公告。
附件: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名单
南昌市红谷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