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西省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注销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
(一)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被终止的;
(三)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经营场所消失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从事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活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的其他情形。
附件所列单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注销手续的情形,红谷滩区市场局已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从注销之日起,被注销的登记证和登记证编号停止使用。现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茶园街366号
特此公告。
南昌市红谷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