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鑫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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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胡某某
联系电话:1597916XXXX
地址:进贤县长山晏乡舒坊村委会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11月24日,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进贤县鑫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有以下情况:
1、2019年办理了环评审批手续(进环审【2019】65号)年产6500万块烧结页岩砖项目,2022年11月企业自行验收,2022年12月8日在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平台网上公示。
2、该砖瓦厂正常生产,主要从事页岩砖生产;
3、2023年11月6日,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对进贤县鑫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废气总排放口现场采样监测,2023年11月23日,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了监测报告,编号:赣环监字(2023)第NC-ZF670号,数据显示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结果项目中二氧化硫显示比对结果(参比法数据未检出,CEMS数据均值19.9 mg/m3 ,比对监测结果19.9 mg/m3绝对误差限值±17mg/m3 绝对误差)结果评定为不合格。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同时违反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赣环规字(2022)1号第三十七条 重点单位或者社会化运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十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抽检时比对监测或者使用标准物质、质控样试验结果不符合技术规范考核指标要求的。
我局于2024年1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进环罚告〔2023〕D--004号 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安照规定安装、使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依据《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2023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八)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 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细化为:
违法行为 |
违法情节 |
处罚幅度(A)/万 |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联网 |
已安装已使用但未联网 |
2≤A<8 |
已安装但未联网未使用 |
8≤A<14 |
|
未安装 |
14≤A≤20 |
|
未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
未规范维护设备 |
2≤A<8 |
未维护设备 |
8≤A<14 |
|
擅自停运 |
14≤A≤20 |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交款方式:到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局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进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