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江西华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MA7DBRXXXX
地址/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温圳镇316国道以北
我局于 2024 年 5 月 2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江西华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物料装卸堆放棚一座,堆放物料900吨,物料炉渣堆放高度约7米,物料棚北面和西面围挡密闭防尘,东面装卸运输车辆运输出口,但该物料装卸棚南面未采取密闭围挡或者喷淋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1页(2024年5月25日)证明江西华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2、《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询问李立斌1人)1份,共3页(2024年5月25日)。证明证明江西华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3、《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局现场执法取证图片》2页(2024年5月25日)证明江西华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4、江西华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李立斌公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询问人李立斌的个人身份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 月 24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进环罚告〔2024〕F--001号 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 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裁量权适用:《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二十四)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 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 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已采取措施,但不规范或密闭不严,处罚幅度(A)/万:1≤A<5。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交款方式:到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局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进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