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池溪乡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进池罚决〔 001〕号
当事人:薛*华、身份证号:360*********59、住址;进贤县池溪乡**村委会****号,根据 进贤县林业技术推广中心移交 薛*华滥伐林木案 ,本机关于2024年04月08日对薛*华滥伐林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案发现场照片4张、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证明。现依据《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章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薛*华于一个月内原地补种树木5株
2、对薛*华处以滥伐林木价值3倍罚款计人民币1275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江西进贤农村商业银行(地址:池溪乡宏烈路),账号360************14。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进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进贤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池溪乡人民政府
2024年 4 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