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评审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评审行为,依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南昌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贤县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管理。涉及国防类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等,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坚持“四优先、四严控”的原则,即“百姓反映强烈的民生工程优先、城市发展瓶颈制约的短板工程优先、有关政策规划明确的重大工程优先、争取上级资金支持的紧迫工程优先”以及“形象工程严控、楼堂馆所严控、重复建设严控、非公益项目严控”,合理把握政府投资方向。
第四条 政府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保障建设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五条 政府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县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
(二)县本级使用中央和省、市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建设项目。
(三)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评审工作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实施条例执行。
第六条 政府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决算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和适用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七条 政府投资评审的方式:
项目预算和竣工决算的评价和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算及竣工决算单项评审。
建安投资额在 200 万元(含 2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依规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竣工决算评审,按规定审核批复,并报财政部门备案(批复文件抄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据此批复拨付工程款。对项目主管部门的评审结果,财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抽查。
项目预算和建安投资额在 200 万元以上项目的竣工决算,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收集资料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审机构承担评审业务工作。其中,第三方评审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
第八条 政府投资评审的基本程序:
预算评审
(一)项目主管部门依规聘请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之后、招标前向财政部门申请预算评审,送审价格应依据批复概算控制项目预算,单项工程累计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已批复的工程概算。
(二)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预算进行评审,评审结论报县政府审查批复,项目主管部门依据预算批复办理招投标程序。
(三)采用EPC等方式招投标项目在确定中标单位后,按前两项规定办理预算评审。
决算评审
(四)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施工单位收集提供完整、合法、真实的竣工决算评审资料,向财政部门申请政府投资竣工决算评审,并对申请的评审项目进行审核把关。
(五)财政部门经预审合格后,受理政府投资评审项目,并向社会第三方机构委托评审任务。
(六)财政部门组织项目主管单位、施工单位和第三方评审机构对项目进行现场复勘、初审核对、复审核对等必要程序,形成评审结果,评审结果无异议后进行定案确认,第三方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报告。
第九条 政府投资评审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施工图预算应按程序报财政部门预算评审中心进行审核,审核后报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查批复。未经领导小组审查批复的项目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不得纳入决算评审程序。
(二)对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标的项目,送审金额达到中标合同价款120%以上的,需项目主管单位向县政府行文报告,经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纳入决算评审程序。
(三)对变更建设地点的、建设规模调整百分之十以上的、变更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标准的、设计方案等作重大变更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或调整,未审批通过的不得纳入决算评审程序。
(四)未办理竣(交)工验收手续的项目不得纳入决算评审程序。
第十条 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府投资评审相关办法,负责政府投资评审的日常工作,指导第三方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第三方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负责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施工单位等方面工作联系;负责第三方评审机构的日常考核工作,用车、用餐等后勤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评审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工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把好工程造价初审关,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承诺对所提供资料及内容、数额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配合开展评审工作。
(二)切实履行控制项目投资的职责,严禁出现“小标大结算”现象,不得随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确应实际工作需要增加的,应事先按本《办法》第九条第3点规定执行。
(三)固定专职人员代表项目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我县相关规定对隐蔽工程、增加工程量进行现场签证,配画草图或计算式,签署明确意见,保留影像资料等。项目中涉及文物、艺术品、软件、大型专业设备及造型植物等非标准材料的,应聘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价值核定,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情况证明;经过审计的项目,应提供审计情况和根据审计意见进行整改的情况。
(四)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对工程款支付进度严格控制,一般不得超出合同价的70%。
(五)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资料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第三方评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本机构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出具的评审结果及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三)遵守省市县现行或今后出台的关于政府投资评审相关规章制度。
(四)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五)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将其列入黑名单,终止评审业务资格,并三年内不得参与我县政府投资评审业务:
1.与被审核单位串通舞弊的;
2.利用审核工作从被审核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3.隐瞒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弄虚作假等不诚实行为的;
4.将审核情况、结果用于与审核事项无关事项的;
5.违反保密纪律或者回避规定的;
6.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
7.拒绝接受财政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的;
8.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委托任务的;
9.市级以上行政部门通报其存在违法和不当行为的。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评审的结果应用
(一)评审报告和批复,作为招标控制价、调整项目预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重要依据之一。未经财政部门评审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拨付工程价款。
(二)对评审过程中发现项目主管单位、项目监理单位、项目施工单位等单位及个人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失职渎职,骗取、套取财政资金,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等违纪违规的,依规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评审费的付费原则
(一)第三方评审机构根据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3]1177号)文件所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收费上限不超过文件规定的70%。
(二)评审费由项目主管部门支付;在招标文件或合同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以下项目由财政部门支付:
1.县城区域范围内(不含经开区)的市政、绿化、路灯工程并由县行政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直接施工的社会公益事业。
2.经县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付费的工程项目。
(四)对未付清评审费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交付和复印工程决算评审报告书。
(五)为杜绝多报、虚报送审金额现象,核减比例≥20%时,由项目施工单位全额支付决算审核费,并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监理单位等单位及个人应严格执行廉政建设各项目规定和制度。对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纪律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相关规定与此文件不相符的一律废止。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