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级储备粮油管理,有效发挥储备粮油政府宏观调控和应急保障作用,维护我县粮油市场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油,是指县人民政府为调节粮油供求、稳定粮油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而储备的稻谷等原粮及其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及相关管理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所有权属于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应当完善制度、明确责任、规范流程、严格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确保县级储备粮油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对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县级储备粮油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负责拟订县级储备粮油规模、品种、总体布局方案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对县级储备粮油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七条 县发改委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县富硒产业发展中心负责对县储备粮油管理单位开展县级储备粮油业务管理进行指导。
第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油的银行贷款利息、保管费用(按现行补贴标准执行,补贴标准调整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复为准)、轮换费用和价差亏损补贴等财政补贴资金,并纳入县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对县级储备粮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进贤县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进贤县支行)负责按照国家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关规定和信贷政策以及县政府确定的储备粮油规模、轮换计划,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资金,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及库存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 县储备粮油管理单位承担县级储备粮油具体业务管理主体的责任,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购销、储存、轮换、动用等具体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品种、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对收储的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库存管理、销售出库以及出现风险造成的损失负直接责任。
县储备粮油管理单位应依照国家、省、市有关地方储备粮油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油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县发改委、县富硒产业发展中心对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单位及其承储库点,依法分别履行监管责任和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油贷款以及银行贷款利息等相关财政补贴资金,不得以库存的县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任何经济担保、抵押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油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油。县人民政府对破坏储备粮油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油的违法行为,将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县发改委等部门举报、投诉。县发改委等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投诉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县富硒产业发展中心应当督促县储备粮油管理单位及其承储库点提升县级储备粮油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生态化管理水平,开展各种节粮减损活动,提高县级储备粮油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县级储备粮油的计划
第十六条 县富硒产业发展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进贤县支行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油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制定县级储备粮油的收储计划,并共同下达给县储备粮油管理单位。
第十七条 县储备粮油管理单位应当综合考虑储备品种、储存年份、储存品质、实物库存量等因素,于每年第四季度内向县富硒产业发展中心提出下一年度县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建议。
县富硒产业发展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进贤县支行根据县储备粮油管理单位提出的年度粮油轮换计划建议,确定下一年度粮油轮换计划,年初时下达给县储备粮油管理单位。
第十八条 县储备粮油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县储备粮油收储、轮换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油的收储、轮换工作。
第十九条 确需调整县级储备粮油收储、轮换计划的,县储备粮油管理单位应及时提出申请,经县富硒产业发展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进贤县支行研究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县储备粮油管理单位应当将县级储备粮油收储、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县发改委、县富硒产业发展中心、县财政局、农发行进贤县支行备案。
第三章 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油储存应当遵循有利于合理布局、有利于监督管理、有利于降低成本和费用的原则相对集中管理,选择仓储条件优越、交通便利的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粮油收储企业库点储存。
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油承储库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县规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油品种、规模、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和省、市、县规定标准的县级储备粮油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县级储备粮油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能力;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原粮和食用油的承储库点,应在县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中选取;县级储备成品粮的承储库点,应主要在县属国有粮食企业中选取,也可结合成品粮动态轮换、费用包干、数量规模特点和粮食企业经营贸易量等因素,从严从符合条件的其他粮食企业中选取,其中小包装成品粮仓房应具备温度调节设备。
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单位,除组织落实国家和省、市、县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外,不得从事粮食商业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单位及其承储库点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严格执行有关储备粮油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县级储备粮油业务管理制度;
(二)采购入库的县级储备粮油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和县有关要求;
(三)对县级储备粮油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落实数量、质量、品种、地点要求,保证县级储备粮油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油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落实县级储备粮油信息管理规范要求,保障县级储备粮油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及硬件安全运转;
(六)对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县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七)执行国家统一的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和报送的县级储备粮油相关资料和数据真实、准确。
第二十五条 县储备粮油管理单位及其承储库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
(二)在县级储备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油的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地点;
(四)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油不宜存;
(五)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六)将县级储备粮油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七)以县级储备粮油及相关设施设备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等;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九)违反县级储备粮油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油轮入、轮出的价格均为到库仓内价,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县级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由县富硒产业发展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共同核定,县储备粮油管理单位及其承储库点应当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价格核算库存。
原粮和食用油入库成本,采购或收购时一次性核定;动态轮换的成品粮,储存期间每年重新核定成本。
第二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保管费用(或含轮换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由县储备粮油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县富硒产业发展中心、县财政局核定后按季及时、足额拨付至县储备粮油管理单位在农发行开设的补贴专户。
县级储备原粮保管费用每年0.05元/斤,轮换费用每年0.03元/斤;散装食用植物油保管费用每年0.2元/斤,轮换费用每年0.30元/斤;县级储备大米保管费用每年0.34元/斤。
第二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油贷款遵循钱随粮走、购贷销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库贷挂钩、封闭运行原则,贷款管理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的地方储备和调控粮贷款办法执行。
农发行进贤县支行应当及时收回没有县级储备粮油库存对应的贷款,根据县级储备粮油的收储、轮换进度,及时、逐笔发放采购资金到专门账户。
第二十九条 县储备粮油管理单位为县级储备粮油贷款的主体,必须按照要求在农发行进贤县支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和配合农发行进贤县支行的信贷监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县储备粮油管理单位在执行原粮和食用油轮换计划时,销售回笼的货款必须及时归还,采购入库所需的贷款应当及时申请。
第三十条 县储备粮油管理单位承担因管理不善或者应急处置不力造成的县级储备粮油损失。县级储备粮油定额以内的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由县级财政负担,超定额部分或因承储库点原因造成县级储备粮油的损失,由储备粮油管理单位负担,所占用贷款按没有县级储备粮油库存对应的贷款及时收回。
第三十一条 县储备粮油管理单位应当对县级储备粮油进行保险,所需保费由县财政负担。因不可抗力造成县级储备粮油的损失,县储备粮油管理单位应在保险公司定损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富硒产业发展中心、县财政局、农发行进贤县支行,扣除保险公司理赔部分后的差额,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负担。
第三十二条 采购(或收购)的县级储备原粮(稻谷)应为当年生产的新粮,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采购的县级储备散装食用植物油应为近期新加工的产品,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质量要求,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采购(或加工)的县级储备成品粮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质量要求,包装标签标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入库的粮油必须经具有法定资质的粮油质量检测机构检验并出具报告,对于达不到质量要求的粮油,由县储备粮油管理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
第三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油区分为原粮、成品粮与散装食用植物油,实行均衡轮换和动态轮换,所有县级储备粮油在存储周期内应当轮换一次。
县级储备原粮存储周期为三年,以均衡轮换为主要轮换方式,原则上每年计划轮换储存总量的三分之一左右;县级储备散装食用植物油存储周期为二年,以动态轮换为主要轮换方式,每个存储周期轮换一次;县级储备成品粮在保质期内,以动态轮换为主要轮换方式,原则上每季度轮换一次。
第三十四条 根据原粮储存品质、市场形势、仓容匹配、品种结构等情况,可以提前或者延迟一年安排轮换。
县储备粮油管理单位在执行轮换计划过程中,发现承储库点储存的粮油中有符合轮换条件应轮换而未列入轮换计划的,如品质发生变化的不宜存粮油、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的不宜存粮油、宜存粮油中接近品质控制指标的粮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油、接近保质期限的成品粮油、质量指标发生变化达不到标准的粮油等确需调整的情形,可以按照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分类处置,确保县级储备粮油储存安全。
第三十五条 县级储备原粮和散装食用植物油一般情况下实行架空轮换,其中原粮架空期最长不得超过五个月,散装食用植物油架空期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超过规定轮换架空期的,不得享受相应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实物库存下限不低于计划承储量的70%。
县级储备成品粮采取先入后出的动态轮换方式,由县储备粮管理单位把握轮换时机和节奏自主轮换,入库成本不变。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实物库存不低于计划承储量。可以依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在年度内增加动态轮换频率,保证县级储备成品粮的质量和新鲜程度。
县级储备粮油轮换过程中必须防范轮换风险,确保入库粮油的权属不发生改变。
第三十六条 县级储备原粮和散装食用植物油的收储及轮换主要通过公益性的粮油交易中心以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若采取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邀标竞价方式的应另行向县人民政府报批。
轮换应当充分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应当保留6年。
第三十七条 县级储备原粮、成品粮和散装食用植物油轮换产生的价差收益全额上缴财政;因政策性因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原粮、成品粮和散装食用植物油轮换价差亏损,由县财政全额兜底,偿还农发行贷款。
第三十八条 县储备粮油管理单位及其承储库点完成县级储备粮油入库任务后,县富硒产业发展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进贤县支行负责对入库粮油的数量和质量等情况进行核查、验收。验收合格的粮油方可作为县级储备粮油储存,并按验收时储存的仓库(货位)、油罐,实行定仓(货位)、定罐管理,当储存库点或仓号发生变更时,应重新组织验收。
第五章 县级储备粮油的动用
第三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由县发改委会同县富硒产业发展中心、县财政局、农发行进贤县支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 县发改委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油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县储备粮油管理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油并下达动用命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油动用命令。
第四十二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油产生的价差亏损和相关费用,由县财政承担;产生的价差收益,全额上缴财政(县粮油风险金专户)。
动用县级储备粮油产生的价差亏损、相关费用或价差收益由县财政局、县富硒产业发展中心共同核定。
第四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油动用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尽快补足动用的县级储备粮油,重新核定入库成本。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县发改委、县财政局等部门在依法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库点检查县级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油收储、购销、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油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四十五条 县发改委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检查方式应包含日常检查、随机抽查、定期清查、联合检查,检查频次、比例不得低于国家、省、市规定的要求,检查结果应记入承储库点信用档案。
检查情况应形成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县储备粮油管理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六条 县发改委依据法律法规负责对仓房、油罐中县级储备粮油的性质、品种、质量和实际数量情况,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粮油库存实物账与统计账数量、会计账记录数量相符情况,县储备粮油管理单位及其承储库点履行职责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县财政局依据法律法规负责审核县级储备粮油各项补贴资金申请的完整性及合规性,并按照县人民政府要求对财政补贴资金收支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农发行进贤县支行依据法律法规负责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油信贷资金使用与粮油库存相关的报表、账簿和凭证真实、合规情况;银行信贷台账和库存实物账库贷挂钩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县审计局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政策执行和管理情况;县级储备粮油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法律法规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油收储、轮换过程中的计量器具、质价政策、市场秩序实施监管;对县级储备粮油的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检验。
第五十一条 县储备粮油管理单位及其承储库点对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油资金纳入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轮换,是指县储备粮油管理单位及其承储库点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原粮按县下达的轮换计划,成品粮油按动态轮换的要求,以符合国家规定的粮油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和县有关要求的新粮油替换库存粮油的业务。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进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贤县县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的通知》(进府办发〔2015〕51号)和《进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贤县县级储备食用油管理办法的通知》(进府办发〔2013〕83号)文件同时废止。
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