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的管理,规范渔业生产秩序,更好保护、合理利用全县水域滩涂渔业资源,促进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西省渔业条例》、《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和《进贤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是指进贤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或者依法以其他形式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法取得的养殖水域、滩涂并依法从事水产养殖的权利。
第四条 取得水域、滩涂水域养殖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在我县注册公司并依法从事相关养殖经营活动。
第五条 水域、滩涂水域养殖使用权出让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有序推进进贤县国有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的出让工作。
第六条 进贤县农业农村局是全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出让及养殖证审批发放及监管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使用国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使用者应当向进贤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养殖证申请表、承诺书(盖水域所属地乡镇政府及村委会公章);
(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水域所属地自然资源规划所提供的1:10000(万分之一)图纸,标出承包水域面积并在其上加盖自然资源规划所公章。水面承包合同原件(含复印件一份)。
第八条 进贤县农业农村局在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国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本办法的,应当在属地乡镇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自然日);若不符合本办法的,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公示期满后,符合下列条件的,进贤县农业农村局应根据申请人申请的国有水域、滩涂情况,经审核同意后,依法依规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入事项纳入专项监管。
(一)水域、滩涂依法用于养殖生产;
(二)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第十条 养殖权人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养殖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第十一条 因被依法收回、征收等原因造成水域滩涂养殖权灭失的,由发证机关依法收回、注销养殖证。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办法,水域滩涂养殖权人拒绝交回养殖证的,进贤县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后,依法注销养殖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水域滩涂养殖权期限届满,水域滩涂养殖权人依法继续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60日内,持养殖证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办理延展手续,并按本办法第十条之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不得从事养殖的,期限届满后不再办理延展手续。
第十四条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养殖水域、滩涂的使用权,使用权人应当予以支持,不得阻扰。
第十五条 二〇二二年之前已核发的养殖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日起施行。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