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原 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赣人社字〔2017〕163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22〕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按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纳入现行的国家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不单独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坚持政府、集体和个人责任共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要求;实行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积极稳妥、量力而行解决被征地农民全面纳入养老保险问题。严格按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程序,积极组织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家规定参保缴费,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被征地农民社保权益。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
第五条 保障对象是指本县辖区内,2018年1月1日(含)以后经依法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被征地后完全失地或户人均耕地低于0.3亩(含)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年满16周岁(含)以上具有本县常住户籍的在册农民(含转为非农业户籍的被征地农民)。
被征地农民年龄的确定以批准同意征地之日为基准日计算。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本细则保障对象:
(一)已被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程序招考招录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
(二)原根据国家用工计划经原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收为全民所有制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正式职工的;
(三)土地征收前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征地时已经按政策规定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的;
(四)被征地后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土地且人均耕地超过0.3亩的;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纳入参保缴费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细则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其身份资格认定由县人社局牵头,会同县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等相关部门及土地所在乡镇政府审核确认。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申请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进贤县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认定表》;
(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征地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的认定程序:
(一)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进贤县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认定表》后,并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征地相关证明等相关材料,交村(居)委会审核;
(二)村(居)委会审核后,在被认定的被征地农民所在地进行张榜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加盖公章报所在乡镇政府审核;
(三)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村(居)委会上报的《进贤县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认定表》进行复审,由乡镇政府确定乡镇审核具体经办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审核被征地农民户人均耕地情况(含征地面积、征地批复、原有耕地面积、现有耕地面积等)及符合被征地农民身份名单;被征地农民土地经营承包权证及其承包人员名单;审核被征地农民是否是挂户、参军和出生年月等,并形成统一审核意见,加盖牵头部门章。审核结果报乡镇政府复核同意后,加盖政府章。对身份资格认定有异议的,乡镇政府及时调查核实,并在存有异议人员所在地公示调查结果,7天后无异议的,签署意见报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进行联审,联审后返回被征地农民所在地予以公示,7天后无异议报县政府备案;
(五)被征地农民名单确认后,由乡镇政府组织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到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三章 保障办法和标准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个人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按户申报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时明确,参保类别一次选定后不再变更。其中,参保时已经达到或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且之前从未参加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只能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条件纳入本细则保障对象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给予参保缴费补贴,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同一被征地农民,个人无论自愿选择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均享受同等标准的参保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自愿放弃按本细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或不符合参保缴费条件的,均不享受政府给予的参保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已享受了安置用地的,不享受政府给予的参保缴费补贴。
第十二条 政府缴费补贴按年核定,以每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政府缴费补贴=每年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12%×12(个月)
2018年1月1日至本细则实施之日期间征地的,从本细则实施之月起开始计算缴费补贴时间;本细则实施后征地的,从批准征地之月开始计算政府缴费补贴时间。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并按政策逐年缴费,达到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参保缴费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未达到享受正常养老金待遇最低缴费年限的,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可以延长缴费至达到最低年限再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选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每年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自行确定缴费档次进行缴费。政府缴费补贴按照“先缴后补”方式发放,在被征地农民参保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完成当年缴费后,政府缴费补贴按当年执行的“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计算补贴标准,通过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发放给本人。
被征地农民按本细则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的,随同就业单位参保缴费期间不发放缴费补贴,相应缴费补贴年限(计算到月)扣减;被征地农民离开用人单位后未再就业的,应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续保缴费,其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期间可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
参保后未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的年度,不给予缴费补贴,相应缴费补贴年限扣减;参保后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年限尚未满15年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不再给予缴费补贴;未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前死亡,今后年度不再给予缴费补贴,可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政府直补”方式给予补贴。个人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保并逐年缴费,同时其政府缴费补贴资金按年作为缴费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至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政策计发基本养老金。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政府缴费补贴资金参照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标准逐年计算。参保后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逐年缴费;未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年度(包括当年未及时缴纳今后补缴的年度),不给予政府缴费补贴,相应缴费补贴年限扣减。被征地农民按本细则规定参保后逐年连续缴费至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条件时,政府缴费补贴不足15年的,在其到达退休年龄时,按到龄当年政府缴费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足15年,作为缴费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再按补缴后的条件核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未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前死亡,今后年度不再给予缴费补贴,可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本细则实施时已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条件,或已经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政府缴费补贴按当年标准一次性核定15年,一次性缴入本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按新标准发放改办后待遇。今后实施征地的,对于批准征地时已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条件,或已经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按本细则以批准征地时政府缴费补贴标准进行补缴并改办待遇。
第十五条 政府缴费补助不叠加享受。被征地农民已经享受了其他政府社会养老保险补助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同一人只能享受一类政府养老保险补助,其他政府养老保险补助待遇自动取消,不叠加享受。
第十六条 符合本细则“保障对象”资格条件的现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规定参保缴费,暂时保留其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其退出现役后自主就业的,个人可按本细则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符合本细则“保障对象”资格条件的在校学生,以及目前已就业并由就业单位按职工养老保险正在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可保留其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
以上三类人员,从批准征地时(2018年1月1日至本细则实施之日期间征地的,从实施之月作为起算时间)作为核定政府缴费补贴起算时间,今后按本细则参保缴费的,可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未按规定缴费期间不给予政府缴费补贴,同时扣减相应缴费补贴年限。
第四章 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严格征地报批审查程序。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纳入征地成本,并以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为征地的前置条件,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明确补贴对象、标准及资金筹集办法,确保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的3个月内,将当期缴费补贴资金按规定足额划拨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相关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纳入同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规范使用。
第十八条 在组织用地报批时,应按照《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按新标准预存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的通知》(洪府厅字〔2015〕594号)规定,根据拟征地规模和预存标准等因素,核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预存资金,由申请用地单位预先存入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的代保管资金账户,今后市政府对预存标准有调整的,从其规定。批次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地方政府负责预存。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门的告知函,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并将核定后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及时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地未获批准的,根据县自然资源部门的告知函,资金(含利息)由代保管资金账户全额返还给申请用地单位指定的账户。
第十九条 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前,要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要求,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到位后,及时将缴费补贴实施方案、预存资金入户凭证等材料按规定程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其中,需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审核意见。凡未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预存资金不落实、未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征地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征地。
第二十条 政府承担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先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预存资金中列支。用地经依法批准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门的告知函、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名单及当期政府缴费补贴到位情况返还预存资金。预存资金不足以支付政府缴费补贴的,由县财政从土地出让收入计提的专项资金分别承担。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资金逐年核定,按年以“先缴后补”方式由县财政部门拨付到乡镇政府发放;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资金逐年核定,按年以“政府直补”方式由县财政部门拨付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完成参保缴费手续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截留,同时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章 工作要求与职责
第二十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成立进贤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日常工作。各乡镇政府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切实担负起摸底、核对、参保等各环节工作职责,确保该项工作稳步实施。
第二十四条 明确工作职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乡镇人民政府。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落实负总责,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认定、参保登记、养老待遇的申报,以及政府缴费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切实做到“先保后征、应保尽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作为乡镇政府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高质量发展目标考核。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行问责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各相关部门要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协作,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县人社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经办管理。
县财政部门负责基金账户的监督管理,政府承担资金、补助资金的筹集、调配和支付,以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项工作经费预算安排。
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地报批工作、配合财政部门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认定和参保落实情况审查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证和农民家庭承包地经营权确认。
县税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的落实执行,做好养老保险费征缴和会统核算工作,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管信息化建设。
县审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县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户籍管理,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认定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完善经办管理。根据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际需要,充实工作力量,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不得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中列支。规范经办流程,完善信息系统,加强统计管理,推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2年4月1日开始实施,2016年10月13日印发的《进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贤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进府办发〔2016〕58号)同时废止;以往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实施后,如与国家、省、市新出台政策不相符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2022年5月25日
附件1:进贤县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认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