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府办发〔2019〕61号
进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贤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进贤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县政府第15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进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日
进贤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依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关于做好光伏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南昌市市级光伏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在具备光照、资金、土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且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的电站。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由市县财政或定点帮扶单位出资建设单体规模30千瓦或30千瓦+帮扶建设X千瓦电站,村站总规模在100千瓦以下。
第三条 村级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村集体。
第四条 享受光伏发电财政补贴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需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并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
第五条 县政府指定县供电公司、县扶贫办负责光伏扶贫发电收入结转工作。县供电公司根据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燃煤标杆电价对应收入按季度结转到县农业农村局专户,并由县农业农村局划拨至建档立卡贫困村。
第六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收益形成村集体经济,在扣除运维成本(管护员工资、维护工具、设备更换等)费用后,主要用以开展道路维护员、乡村保洁、安全巡护员、护林防火员、照料护理员等公益岗位扶贫,村内生产设施维护、道路维修、环境卫生整治等小型公益性事业扶贫,奖励先进、资助困难、贫困户发展产业奖补等奖励补助扶贫等,鼓励支持弱劳动力或半劳动力贫困人口就地就近就业,通过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得劳务收入。
第七条 原则上,已享受光伏扶贫户用电站收益的贫困户不再参与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
第八条 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重点要向无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倾斜,不得简单分配、直接发钱、人人有份。
第九条 有光伏扶贫任务的建档立卡贫困村,由村委会每年制定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上报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县扶贫办备案。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向村民公示,作为实施收益分配的依据。村委会根据分配使用计划对年度实际发电收益进行分配,并在年底公告收益使用结果。
第十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和使用在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设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扶贫办)、县发改委应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行为和违规违纪问题督促整改并进行问责,对好做法好经验推广宣传。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农业农村局(扶贫办)将收益分配工作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县供电公司按年度录入电站建设进度、发电量、补贴资金发放以及发电收入等信息,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所在建档立卡扶贫村按年度录入贫困村收益分配信息。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进贤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村级光伏扶贫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进扶开发【2018】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