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进环罚决〔2022〕A--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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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曹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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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进贤县经济开发区高新产业园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 8 月 2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登记表案。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我局于2022年9 月 23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进环罚告〔2022〕A--001号 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规〔2022〕13号文,细化第二十二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处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条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违法行为及处罚幅度:
1、未规范填报的处罚幅度1≤A<3(单位:万)。
2、未填报的处罚幅度3≤A≤5(单位:万)。
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整改;
2、罚款人民币叁万壹千元整 。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交款方式:到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局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生态环境局或进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