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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2280--2022-019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2-10-19
名  称: 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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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局

行政罚决定书

                                            

                                      进环罚决2022A--001

江西信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MA39BHXXXX

法人代表:某某

联系电话:1361708XXXX

地址:进贤县经济开发区高新产业园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82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我局于20229 23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进环罚告2022A--001 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规〔2022〕13号文,细化第二十二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处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条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违法行为及处罚幅度

1、未规范填报的处罚幅度1≤A<3单位:万)。

2、未填报的处罚幅度3≤A≤5单位:万)。

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整改

2、罚款人民币叁万壹千元整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交款方式:到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局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生态环境局或进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

                              202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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