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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A22280--2024-004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4-05-07
    名  称: 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进环罚决〔2023〕A--006号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进环罚决〔2023〕A--006号

    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进环罚决〔2023〕A--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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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安途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MA35FXXXXX   

    法人代表:胡某某

    联系电话:1387008XXXX

    地址:进贤县经济开发区高新产业园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1128接到南昌市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移送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问题线索移送交接表》(编号:2023078)后,当日会同南昌市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调看江西安途汽车检测有限公司2023年1月3日(16点33分53秒至9点34分37秒)的历史视频,发现有一车辆(车牌号为赣AU8031),在环保定期检验过程中排放明显可见黑烟。通过核实江西安途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车牌号为赣AU8031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发现该检验(测)报告显示检验合格,江西安途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度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制定的规范,对车辆进行排放检验,涉嫌出具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通过调阅江西安途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车牌号为赣AU8031车辆的收费票据,发现受起检验(测)为人民币肆佰伍拾元整。

    2023年12月1日,局大队执法人员在江西安途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董事长万象保的陪同下对该公司检测站进行检查。经查,该单位2020年租于高新产业园人民大道江西永春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内投入使用,主要经营汽车检测服务,现场正在运营,目前该公司每天约检测12台车辆(包括大、小车辆)现场执法人员将摄像回放历史视频播放给当事人看,当事人表示认可车辆(赣AU8031)在环保定期检验过程中排放明显可见黑烟且检验通过,当即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进环责改通[2023]A—006号),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企业负责人万象保拒绝签字,2023年12月1日现场检测(勘察)笔录和现场询问笔录,现场负责人万象保称要和其他股东商量一下,星期一(2023年12月4日)再签,2023年12月4日执法人员到该企业现场要求企业签字,企业拒签,2023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进贤经济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分管环保的副主任焦剑辉再次到该企业要求企业签字,企业负责人万象保拒绝签字。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1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进环罚告〔2023A--006 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二部分细化标准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三)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细化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数量每年<10件,处罚幅度10≤A<20万,并根据江西安途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收费标准,没收违法所得。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壹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伍拾元整,共计壹拾万壹仟肆佰伍拾元整。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交款方式:到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局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进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局

                                      202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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